东聊城,一男子买了一辆“奔驰”,价钱谈好了,首付也交了


东聊城,一男子买了一辆“奔驰”,价钱谈好了,首付也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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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聊城,一男子买了一辆“奔驰”,价钱谈好了,首付也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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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聊城,一男子买了一辆“奔驰”,价钱谈好了,首付也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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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不过 。 就不玩了!”山东聊城 , 一男子买了一辆“奔驰” , 价钱谈好了 , 首付也交了 , 同时贷款也办好了 , 不料 , 在还款的时候 , 发现了一件事 , 不问不知道 , 一问吓一跳 。 贷款突然之间多了十几万 , 这样的经历不只发生在男子身上 , 在其他的车主身上 , 也出现过 , 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男子记得清楚 , 当初买车时 , 车价是65.5万 , 贷款26万 , 可在还款的时候 , 却变成了40万 , 男子感到无法理解 , 怎么会平白无故做出了14万 。 难道他在买车时 , 连贷款合同都没有看过?

现在回想起来 , 男子当时还真没看清合同 , 销售拿出的是电子合同 , 为了让男子尽快签字还特意告诉他 , 只管签字就行 , 要是内容不对 , 到时候还可以改 , 不打紧 , 正是销售的这些话打消了男子的顾虑 。

【东聊城,一男子买了一辆“奔驰”,价钱谈好了,首付也交了】
结果在还款时凭空多了14万 , 和男子同样经历的还有一位 , 姓赵的车主 。 他在签订贷款电子合同时 , 看得非常仔细 , 可在车辆官网查看实际贷款时 , 数额却发生了变化 , 从15万的贷款变成了25万 。

直到这时 , 男子和赵车主都想不明白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 便来到了4S店 , 调看了原始的合同 , 这一看还真吓一跳 。 原始合同根本就是一份伪造的合同 , 姓名对得上 , 但并不是男子签的 。 连家庭地址都是胡乱填写的 。


让人奇怪的是 , 莫名多出贷款金额的车主 , 多大几十个 , 都是从4S店一位王姓销售那边买的车 , 其中有一位车主还是律师 。

律师车主表示 , 购车时 , 他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强 , 虽说销售以各种理由没有给他合同 , 但还是让对方提供了合同复印件 。 并让销售备注了 , 此复印件内容和原件一致 , 结果还是上当了 。

销售直接是跟他签了一个假合同 , 让律师朋友哭笑不得 , 无奈地表示:玩心眼 , 玩不过他 , 就不玩了 , 也没那时间 。


随后记者和包括男子在内的其他车主 , 一起找到了4S店 , 而4S店却认为 , 这只是销售的个人行为 , 店方并不知情 , 责任应该由销售来承担 。

男子并不认同4S店的说法 , 他认为责任在于4S店 , 销售伪造了合同签字 , 后面还有4S店的层层审核 , 比如经理签字 , 公司盖章 。

篡改贷款数额 , 合同造假 。 伪造签字 。 谈好的购车条件 , 后期随意地反悔 , 这些都是事实 。


可4S店销售经理的回答却让人很恼火 , 无论是在场的记者还是其他的车主 , 提问的任何内容 , 对方始终就一个回答 , 包括后续到来的门店负责人 , 回答都是一样:目前 , 我们已经报案了 。 正在配合警方的调查和取证

除此以外 , 与此事相关的信息 , 两个负责人是概不答复 , 目前 , 王姓销售人员已经被带走调查 , 此事还在进一步地处理当中 。

1、店家认为是销售的个人行为 , 应由销售个人负责 , 那么店家真的就没有责任吗?

王姓销售 , 作为4S店的销售人员 , 代表的是公司 , 与包括男子在内的众多车主接洽 , 并达到买卖合同关系 , 该销售在服务车主的过程 , 是职务行为或者是4S店代理人的行为 。


《民法典》第 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同时 , 销售作案的过程都是在4S店 , 店方存在监管不力 。 要是及早发现 , 就可以避免更多车主的权益受到侵害 , 导致损失的进一步的扩大 。 所以男子和其他车主找店方处理此事是合理的 , 没有不当 。

因为销售个人的严重过错 , 导致店家损失的 , 店家可以向销售追偿 。 属于另外一个案件 , 不能混为一谈 。

2、销售伪造合同 , 并增加车主的贷款金额 , 属于犯罪吗?

《关于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伪造合同的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

销售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 所谓的合同诈骗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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