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万先生六七十岁的父母开了间店做小生意


山西,太原。万先生六七十岁的父母开了间店做小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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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万先生六七十岁的父母开了间店做小生意


太猖狂了!山西 , 太原 。 万先生六七十岁的父母开了间店做小生意 , 这天两男子去买东西 , 见店内只有两位老人 , 就提出要买9条烟 , 谁知道老人一个没注意 , 这两人竟然拿了东西就跑 。

监控画面显示 , 二人进店后分工合作 , 其中一名男子接过老人递来的烟 , 另一名男子先走到了门边 , 握住门把手等待时机 , 二人配合十分默契 。


老人回头拿东西的瞬间二人迅速离开 , 两位老人反应过来后急忙去追 , 出门后却发现他们坐上接应的车后已经逃得无影无踪了 。

万先生表示 , 这两名男子事先去过店里踩点 , 确认店里只有两位老人 , 十几分钟后二人去店里拿走了价值2400元的9条烟 , 加上开车接应的人 , 作案的总共有3人 。

事后有人告诉万先生曾看到过他们得手后将9条烟摆在桌子上到处炫耀 。 万先生认为 , 自己的父母因为他们的行为几天都吃不下饭 , 而他们却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得意 , 这种行为太过分了 。

事发当天万先生报了警 , 并打算悬赏1000元寻找他们 。 目前 , 从警情通报中得知 , 警方已于11月22日陆续将3人全部抓获 , 其中一人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有人认为 , 这就是入室抢劫 , 应当重判!还有人表示 , 这两人抢了就跑 , 应该不算抢劫 , 算抢夺 。 那么这三人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义并处罚呢?首先 , 我们需要区分抢劫与抢夺 。 1、抢劫与抢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 。 抢劫侵害的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社会危害性很大;而抢夺侵害是财产权利 , 社会危害性对比抢劫要小很多 。 2、作用对象不同 。 抢劫者的作用对象是被抢劫者 , 抢劫者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抢劫者不敢反抗 , 从而实现对财产的非法占有 。 而抢夺的作用对象是财产本身 , 抢夺者往往是趁人不备 , 对财物使用暴力手段 , 让被抢夺者来不及抗拒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财物 。 3、判刑标准的不同 。 抢劫无论多大数额都会被判刑;而抢夺一般要求数额较大才入刑 。

结合本案 , 两名男子是趁老人转头拿东西没注意到他们时 , 强行拿走香烟的行为 , 所以 , 应当定义为抢夺行为 。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 , 在上文中 , 抢夺一般要求数额较大才入刑 , 这几人拿走的烟价值2400元 , 已经属于数额较大 , 其抢夺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 。 根据《刑法》第267规定 , 他们极有可能被判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其次 , 因为本案中有3人一起作案 , 所以本案属于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 。 换句话说 , 无论是店内进行抢夺的二人 , 还是在门口接应的人 , 都共同实施了抢夺行为 , 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最后 , 对于警情通报中 , 其中一人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所以只是责令其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 这点涉及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 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 结合本案 , 因抢夺罪不属于以上法律规定中不满十六周岁需要承担刑事处罚的罪名 , 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 所以责令其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是合理合法的 。 需要注意的是 , 虽然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鉴于其不满十六周岁 , 没有民事赔偿能力 , 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
【山西,太原。万先生六七十岁的父母开了间店做小生意】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 , 他们不应当见老人体弱就心生不好的想法以此欺负老人 。 自食其力才是社会所提倡的 , 希望这几人在处罚过后能改过自新 , 脚踏实地地生活下去 。

对于两男子欺负店内老人看店 , 拿烟拔腿就跑这事儿 ,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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