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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载女同事下班,对方从电瓶车摔伤致残后向其索赔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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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好事干 , 好心落了难 。
载人骨头折 , 对方十级残 。
同事法院告 , 索赔几十万 。
法院判决下 , 担责要赔钱 。
这是一首打油诗 , 也是一起让人意想不到的赔偿案件 。 固然生活中的赔偿事件很多 , 但这个案子让人看后油然而生一股愤懑之气 , 并且不吐不快 。 咱们一起看看这个案子 。
近日 , 北京丰台法院审理一起驾驶员好意搭载同事出车祸后遭索赔的案件 。 2020年5月 , 陆方泽骑电瓶车载同事王小燕下班回家 , 在弯路处因积水和车速过快摔倒 。
王小燕右尺骨鹰嘴骨折致肘关节活动受限 , 认定为十级伤残 , 治疗共花费23万余元 。 王小燕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将陆方泽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全部费用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小燕受伤事实清楚 , 陆方泽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这不是否定其助人为乐的良好动机 , 而是要求驾驶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保障搭乘人安全 。 对善意同乘的施慧行为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 最终判决陆方泽担责50% , 赔偿8万余元 。
此案在网上发酵后 , 有网友吐糟:
“法院这是教我们不要助人为乐 , 以后凡事遇到想搭乘的一律拒绝 。 ”
这固然是一个吐糟 , 但也不难看出 , 法院的判决让人寒心 。 当然 , 陆方泽确实有责任 , 但他与同事之间没有合同的约束 , 要是收了钱的话则是另外一回事 。
再者说 , 这是一个意外 。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 , 哪有不湿鞋 。 我们不应对当事人有远远超出常理的严苛要求:要其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 “合理”很好说 , 但这个尺度很难把握 。
小编曾记得以前的一个案例:
一个帮助邻居带孩子去幼儿园的人在路上出现意外(孩子受伤了) 。 邻居把他告上法庭 , 结果法官没有支持邻居的诉求 。
王小燕的伤情确实中 , 其以后的行动确实不便 。 我们同情她甚至可以用募捐的方式帮助她 , 但我们不应该让好心载她的人买单 。 要是这样 , 会让许多需要帮助的人更难获得帮助 。 难道我们在帮助他人的时候还要签署一个“要我帮助后果自负”的协议吗?
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 , 虽然《民法典》中对于无偿搭载他人的驾驶者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 , 但仍会承担一定责任 , 驾驶人员在他人提出无偿搭乘请求时 , 应当全面考虑自己的驾驶能力和客观条件是否满足搭乘的要求 , 切忌因为抹不开面子而勉强答应 。
对于搭乘人员而言 , 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 搭乘符合标准的车辆 , 承担谨慎注意义务 。 至于本案 , 小编没有看到“适度减轻”。 小编支持陆方泽上诉 , 希望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不要让人寒心 。
女子搭同事电瓶车摔伤致残索赔23万 法院:同事虽出于好意但也应注意安全 , 担责五成赔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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