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已成年,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还有效吗?】

本报记者 刘岩
唐某与黄某原系夫妻 , 女儿小唐于1994年出生 , 后因夫妻感情破裂 , 于2009年协议离婚 。
离婚协议载明:女儿小唐由女方黄某抚养 , 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 , 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 , 支付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 。
后黄某外出务工 , 小唐随唐某生活至今 , 2012年小唐成年 。 2013年9月起 , 小唐就读某大学 , 学制三年 , 期间共计向学校缴纳学习费用21700元 , 花费生活费约6万元 。
原告唐某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请求被告黄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小唐大学期间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的一半 。
庭审中 , 小唐陈述称 , 大学期间所有花费中 , 被告黄某给付了约4000元 , 其余均为原告唐某给付 , 自己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
被告黄某认可小唐向学校缴纳的学习费用 , 但认为生活费用过高 , 且称因小唐当时已经成年 , 故拒绝支付所有费用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离婚时的协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 虽然抚养成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 但如果父母在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关于成年子女抚养的内容 ,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 约定的义务也应当承担 。
本案中 , 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 , 支付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 。 根据当前社会生活现状 , 接受大学教育属于合乎情理的选择 , 且也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可预见范围之内 。 因此 , 原、被告之女小唐进入大学学习并不超出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的“完成学业”范围 , 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 , 对小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50% 。 被告未付原告垫付 , 故对原告请求中符合双方约定的教育费 , 法院予以支持 。 但离婚协议约定仅限于“教育费、医疗费” , 并不包括生活费用 , 故原告请求中的生活费用 , 不属于被告的法定义务 , 也不属于约定义务 , 法院对此未予支持 。 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唐某支付女儿小唐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10850元;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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