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发生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 二 )



程某和廖某虽然订了婚 , 但订婚并不是我国法定的婚姻仪式 , 在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 , 如果程某主张的2.2万元也是给廖某的彩礼 , 那么廖某就应当退还 。

但如果这2.2万元是双方在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 比如吃饭、游玩等;或者是程某为表达对廖某的爱意而向其支付的具有特定意义的款项 , 比如520、1314等 。

一般来说 , 这种开支属于恋爱期间 , 程某对廖某的好意施惠行为 , 应当认定为赠与 , 在程某已经实际履行完赠与后 , 就不能再撤销赠与 。 即便二人结束恋爱关系 , 程某也无权要回 。

曾经的恋人 , 最后却因感情纠葛而演变成一人死亡、一人身陷囹圄 , 可悲可叹 。 这再次提醒我们 , 恋爱期间一定要处理好经济问题 , 免得闹掰后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 。

朋友们 , 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