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 , 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显然 , 秦大姐的房子在遭到破坏后 , 已经无法失去了使用后的状态了 。 因此 , 对于造成的损失 , 必须由段某承担 。 另外 , 段某的行为还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至于知否构成刑事犯罪 , 就要看秦大姐房屋受损的实际价值了 。 不足5000元的 , 可给予段某相应的治安处罚 。 相反 , 就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据秦大姐称 , 她房屋的损失起码在四五万元左右 。 可想而知 , 如果段某不能及时回应此事 , 一旦追究起来 , 可就不只是赔钱那么简单了 。 对此 , 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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