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党女士花费97万元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房子层高为3.1m( 二 )



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 , 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 为有效合同 。

因此 , 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

虽然党女士提供的关于涉案房屋层高、室内净高的高度证据 , 但未能证明该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 。

而且 , 开发商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 负有向党女士告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存在的下悬梁情况 , 以便原告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 。

但是现没有证据显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党女士的义务 , 未能使其知悉其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 , 存在过失 。

鉴于该房屋确实存在的实际问题 , 党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请求 , 符合规定 。

除此之外 , 因党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向其出售该房屋时存在故意虚构事实、欺诈原告的行为 , 故其要求被告按三倍价款赔偿之请求 , 无事实依据 。

最终 , 法院判决仅撤销了双方签订的合同 。 那么 , 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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