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党女士花费97万元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房子层高为3.1m


陕西西安,党女士花费97万元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房子层高为3.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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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党女士花费97万元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房子层高为3.1m


陕西西安 , 党女士花费97万元买了一套期房 , 合同约定房子层高为3.1m , 可万万没想到 , 交房时 , 党女士却收到了层高为2.5m的房子 , 索赔未果后 , 党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告上法院 , 请求退一赔三 。



党女士是一名外乡人 , 在西安上班 , 辛苦打拼多年后 , 她终于能在西安安家置业 。 三年前 , 党女士在莲湖区看上了一套预售房 , 建筑面积102 ㎡ , 层高3.1m , 房屋价款97万余元 。

【陕西西安,党女士花费97万元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房子层高为3.1m】

当即 , 党女士就与开发商签了合同 , 并付了首付款30万元 , 从那天之后 , 党女士便每月给银行偿还3965元的月供 。

去年8月 , 房子如期交付 , 这下可乐坏了党女士 , 意味着她要结束租房的生涯了 。

然而 , 交房后 , 党女士却发现 , 房子的客厅及主卧层高仅有2.52米 , 而且 , 主卧天花板处竟然安装有下水管道和下悬梁 , 此外 , 次卧和餐厅下悬梁部分层高仅2.57米 。

党女士认为 , 开发商给她交付的房子与宣传以及合同的约定不符 , 且违反《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层高2.8米 。







后党女士与开发商多次协商 , 但开发商仅同意无偿吊顶或包裹下悬梁或赔偿损失19000元 。

党女士认为 , 首先 , 《住宅设计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 ,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 , 自始至终无效 。

其次 , 开发商隐瞒商品房规划设计的层高 , 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层高不足 , 仍采取虚假和不正当手段骗取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价款的行为存在欺诈 。

故 , 党女士的诉求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 并按房价的三倍予以赔偿 。


1、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 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 现党女士主张房子层高不足 , 开发商故意欺诈 , 据此 , 开发商需要拿出相反证据来反驳党女士的主张 , 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

对此 , 开发商针对层高的问题做出了其自己的解释 。

首先 , 房子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 涉案房屋经相关政府职能验收合格 , 已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 。



其次 , 涉案房屋层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范 。

《住宅设计规范》第2.0.9条规定 , “层高”是指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 也就是指涉案房屋当层的地面到上一层房屋地面的实际距离 。

第2.0.10条规定 , “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 也就是涉案房屋使用量尺在室内可以测量到的实际高度 。

第5.5.1条规定 , 住宅层高宜为2.80米 。

第5.5.2条规定 ,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 。

经核实 , 房子设计层高为3.1米 , 该3.1米即指房屋当层的底面到上一层房屋底面的实际距离 , 包含了涉案房屋室内净高及涉案房屋上一层楼板、地暖及保护层(含地板)厚度 。

因此 , 房子完全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的3.1米层高 。

况且 , 受制于测量方法以及测量器具 , 党女士自行测量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尚不确定 。

另外 , 商品房买卖关系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 本法未做规定的 ,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该法中的商品系指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于市场上流通买卖的一般商品 。

众所周知 , 商品房作为特殊的不动产与普通消费品在价格、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 , 不应受该法的调整 。

最高法院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 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即商品房领域的纠纷按照该解释处理即可 。

如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 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冲击性很大 , 将对市场交易秩序带来巨大的干扰和破坏 , 造成公平和秩序之间的严重失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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