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胶州,一男子网购弹弓和钢珠,射伤一人打坏多辆汽车


山东胶州,一男子网购弹弓和钢珠,射伤一人打坏多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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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胶州,一男子网购弹弓和钢珠,射伤一人打坏多辆汽车


山东胶州 , 一男子买了把弹弓又买了些钢珠 , 从家里往外面的车上和正在营业的烧烤摊上射 , 另一男子眼睛被射到近乎失明 , 还打坏了多辆车子 , 被抓后这么做的理由竟然只是为了好玩 。

翟某在网上买了把弹弓 , 出于无聊 , 想找点刺激 , 便从外面捡了石子 , 并且买了钢珠 , 然后在晚上下班之后拿着弹弓冲着楼下一家烧烤店的炉子射了几下便休息了 。

因为觉得好玩 , 第二天晚上下班又拿着弹弓冲着自家楼下的一些门面房射了几发钢珠 , 然后看到楼下烧烤店的门口有人吃烧烤 , 桌子上放着酒瓶 , 便想看看自己能不能打到 , 又射了几发 。

酒瓶子的确是打中了 , 但是打没打到人他不知道 , 打了几发就回房间准备休息了 , 但是躺在床上怎么也睡不着 , 便又拿着弹弓起来站到了客厅窗边 , 此时已经半夜十二点左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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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他先是冲着旁边小区竖着的广告牌打了几发 , 然后又冲着小区门口停着的车子打了几发 , 打的时候这些地方都坐着吃烧烤的人 , 还有行人路过 , 他是看得到的 , 但他觉得只有这样才够刺激 。

打完之后 , 他突然听到楼下有人在喊叫 , 并且还围了一些人 , 他感觉应该是打到人了 , 不过并没有太在意 , 又朝着窗外打了几发钢珠便回房间睡觉了 。

而外面此时已经闹翻了天 , 因为他打的钢珠除了打坏了烧烤店的东西之外 , 路边停放的好几辆车的玻璃都裂了 , 车身也是被打的坑坑洼洼 , 这些还都不算是太严重 。

当晚宋先生正走在路上 , 突然飞过来的钢珠打到了他的眼睛 , 当时就鲜血直流 , 楼下的喊叫声也是因为宋先生被打伤同行的女子发出的 , 围着的人也都是在查看宋先生的伤势 。

看着鲜血直流的眼睛 , 因为担心救护车还需要等 , 所以并没有打120 , 而是赶紧找了辆车送他去检查治疗 , 虽然宋先生离开了 , 但是围观群众里有人报了警 。

民警赶到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 , 找到了许多钢珠 , 根据多位财物受到损坏的受害人的描述 , 也确定了打伤人的以及财物损失都是这些钢珠造成的 。

首先事件是一起恶性事件 , 民警当即就立案展开了调查 , 有目击人曾看到事发时楼上有人探出头 , 怀疑是楼上的人打的 , 而且角度也刚好对的上 , 知道是哪一层 , 具体哪一户不清楚 。

于是民警便开始对楼上的住户进行摸排走访 , 并调取了附近的公共视频 , 事发第二天便确定了弹珠是翟某的家里射出来的 。

并且还查出翟某年龄已经40岁 , 未婚 , 家里平常只有他一个人居住 , 上门时家里并没有人 , 于是便前去他的单位 , 当他被抓捕归案 。



眼睛受伤的宋先生虽然治疗及时 , 但是已经伤及眼球 , 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势 , 右眼已经近乎失明 , 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

受损的车辆和店铺的损害评估后的损失是三千余元 , 尚未达到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

翟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翟某的主观意识上虽然并不是故意伤人 , 但是通过他的供述 , 是可以确定他对于自己的行为会伤到人 , 以及损坏财物是明知的 , 但是他还是实施了往人群中射钢珠的危险行为 。

不过他射钢珠的行为危及到的是不特定人群 , 是没有目标性的 , 只要在那个范围内的人都有可能受伤 , 所以这种行为首先肯定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

因为故意伤害罪顾名思义 , 是指行为人主观意识上故意去伤害他人和破坏他人财物才构成犯罪 , 而这个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

虽然说翟某主观意识上是明知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 却依旧这么做 , 主观意识上是故意的 , 但是其危害的对象却是不特定的人 , 而且还是多人 , 所以应当构成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罪 , 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 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属于是犯罪 , 而且是既遂罪 , 因为已经做出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而致人重伤则已经属于是造成了严重后果 , 则依照《刑法》第115条 , 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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