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公司法人能否就分公司与他人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 )


(现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 有权提起诉讼 。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经审理 , 诉讼请求成立的 ,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 驳回诉讼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 不足以承担的 , 由法人承担 。 ”
(现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 不足以承担的 , 由法人承担 。 ”)


四、小结
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 , 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 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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