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公司法人能否就分公司与他人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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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黄玉
一般而言 , 法院裁判文书的裁判内容只会对本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 , 而在司法实践中 , 有一些案件的裁判文书 , 也会对本案件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 为保障这些并没有参与案件审理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 那么公司法人对分支机构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一、案例导入
(一)案号:
(2018)粤民终1151号
(二)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2日 , 林某武与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 长沙装饰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担保函》 , 为林某武在工商银行某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后因林某武欠付款项 , 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法院起诉林某武、长沙装饰公司广州分公司等 , 请求林某武偿还欠款本息 , 长沙装饰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此案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判令林某武清偿欠付本金及利息等 , 其中一项为判令长沙装饰公司广州分公司对林某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7年 , 长沙装饰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以生效判决没有将长沙装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 并错误认定《担保函》性质 , 导致长沙装饰公司无法主张权利 , 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第15617号民事判决 。
(三)判决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粤01民撤10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长沙装饰公司的起诉 。 宣判后 , 长沙装饰公司提起上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粤民终115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裁定 。

二、分析
《民事诉讼法(2017)》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 有权提起诉讼 。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但不包括当事人双方 。 在已经生效的(2016)粤01民终15617号案件中 , 被告长沙装饰公司广州分公司系长沙装饰公司的分支机构 , 不是法人 , 但其依法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 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的行为能力 。 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 不足以承担的 , 由法人承担 。 ”的规定 , 长沙装饰公司在(2016)粤01民终15617号案件中 , 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 , 其诉讼地位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 。 因此 , 长沙装饰公司以第三人的主体身份提出本案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 有权提起诉讼 。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经审理 , 诉讼请求成立的 ,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 驳回诉讼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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