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两小伙盗窃钢筋卖180元,其中一人只分20不服互殴!


湖北十堰,两小伙盗窃钢筋卖180元,其中一人只分20不服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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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两小伙盗窃钢筋卖180元,其中一人只分20不服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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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十堰 。 黄某和王某一起去偷钢筋 , 他们一共偷了4根钢筋卖了180元 , 黄某只拿到20元后不满意就打了王某 , 王某也不服气两人就互殴起来 , 黄某报了案 , 请民警来主持公道 。

黄某发现有一处地方有四根钢筋 , 如果能够偷来卖 , 可以卖不少钱 , 所以他就动了歪心思 , 可是他一个人去偷 , 可能容易被别人发现 , 于是他就找到了王某 。 他跟王某说他发现了好东西 , 事成之后 , 大家可以分不少钱 , 王某心动了 。

于是他们在11月22日凌晨 , 趁着月黑风高 , 别人都休息的时候 , 他们俩便开始行动了 , 来到有钢筋的地方 , 确实没有人 。
【湖北十堰,两小伙盗窃钢筋卖180元,其中一人只分20不服互殴!】


但是为了防止别人发现 , 黄某便在附近望风 , 王某便去偷钢筋 , 虽然钢筋有些重 , 但是王某身强力壮 , 还是成功地把那四根钢筋偷了出来 。

把钢筋偷出来之后 , 他们便把钢筋卖了 , 卖了180元 , 收获还挺不错的 。 黄某还想着 , 这一趟还轻松挣了90元 。 谁知道分钱的时候 , 王某却只给他20元 。

黄某不干了 , 明明一起偷的东西 , 那么分赃的时候就应该平分 , 分90元 。

对此 , 王某认为 , 在偷钢筋的过程中他出了大力气 , 黄某只是在望风 , 所以只能拿零头 。 黄某没想到找了这么一个猪队友 , 没有一点合作精神 , 所以他对王某的做法很不满 , 要求他多分70元 , 可是王某也不愿意 。

为了能拿回70元 , 黄某约王某一起商量此事 。 黄某好话说尽 , 说只要这一次平分 , 下次有好事还找他 , 可是王某就是不愿意把拿到手的钱再吐出去 。

黄某看到王某如此的态度 , 心里也是很恼火 , 于是就直接打了王某 , 王某也不服气 , 两人便互殴起来 。

打着打着 , 黄某便跟王某说 , 如果钱不平分 , 他就报案 , 让民警来评评理 。 王某冷笑了一下 , 觉得黄某不敢做这样自投罗网的事情 。 可是这一次失算了 , 黄某真的报了案 。 .



而民警也很快赶到现场 , 他们问两人到底为何打架 , 王某倒是老实 , 说黄某叫他去偷东西 , 回来后就把他给打了 。

而黄某也很委屈 , 他对民警说 , 当着他们的面他还想打王某 , 因为他觉得这个人做事太不够意思了 , 于是就把他们偷东西的经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民警 。

民警了解情况之后也是哭笑不得 , 直接把他们都带离了现场 。

那么 , 这两人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1.\t对于他们偷东西的行为 , 很显然他们涉嫌了盗窃行为 , 至于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则要看钢筋实际价值是多少 。

由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由此可知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就构成了盗窃罪 , 如果钢筋的实际价值在1000元以下 , 这两人的行为构成一般的违法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由于这两人是团伙偷东西 , 并且因为分赃不均发生互殴的行为 , 危害性比较大 , 属于情节严重 , 应当处15日拘留并罚款1000元 。

但如果他们偷到的四根钢筋的实际价值在1000元以上 , 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行为 , 要接受盗窃罪的刑事处罚 。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由于所偷钢筋的实际价值 , 超过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 他的实际价值也应该在数额较大这个范围 , 在这个范围内 , 他们将会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单处罚金 。

2. 由于他们分赃不均 , 还发生了互殴行为 , 此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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