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男子想到自己患有不治之症,便写下3张写有“全部遗产都给我妹”的纸条后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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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 , 男子想到自己患有不治之症 , 便写下3张写有“全部遗产都给我妹”的纸条后自杀身亡 。 男子妹妹随后将男子的160万元存款全部转走 , 后又转给了自己的母亲 。 可男子的妻子知道后却不同意了 , 认为自己和孩子也有份儿 , 于是要求小姑子和婆婆分给自己 , 遭拒后 , 一纸诉状将小姑子和婆婆告上法庭 。 法院该怎么判?
其实审理本案关键是看 , 这160万元存款 , 是属于男子的个人财产 , 还是男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 男子有没有权利自行处分?以及小纸条的性质为何?是否属于遗书?
首先来说 ,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 ,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果这160万元 , 是男子的个人财产 , 男子将财产全部留给妹妹的做法 , 虽然看起来对妻儿非常无情 , 但却是其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体现 , 依法应当有效 。
但是这160万元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 男子未经妻子的同意 , 擅自将这160赠予给自己的妹妹 , 这种行为其实就是无权处分行为 , 属于无效赠与行为 。
其次 , 男子留下的小纸条 , 称在死后将全部遗产赠与妹妹 , 这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书遗遗嘱 。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 , 我国《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效力具有明确的规定 , 其中第1134条明确规定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换句话说 , 自书遗书要想产生效力 , 不仅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体现遗嘱人的意志 , 还应当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 , 即由遗嘱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 。 否则 , 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
具体到本案 , 也正是基于以上两点 , 法院在查明涉案的160万元存款系男子与妻子的父亲共同财产 , 而男子留下的纸条 , 虽然是男子亲笔所写 , 但是没有落款 , 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格式要求 , 认为男子的妹妹主张160万元存款归其所有依据不足 。
同时法院查明 , 男子名下还有一辆价值30余万元的车 , 属于男子夫妻的共同财产 。 应当对这19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后 , 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继续 。
而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 , 法定继承办理的顺序是先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死者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
【福建厦门,男子想到自己患有不治之症,便写下3张写有“全部遗产都给我妹”的纸条后自杀身亡】
法院认为 , 属于男子遗产的部分95万元 , 应当由男子的妻子、儿子以及父母共同继承 , 平均分配 。
最终判决价值30余万元的车辆归男子妻子所有 , 公婆和小姑子再分别支付给男子妻子、男子儿子100万余元、23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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