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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不赔我1000元 , 信不信我投诉你!黑龙江 , 哈尔滨 。 一男子花76元买的卤肘子里竟然吃出钢丝球还把他嘴划破了 , 男子要求店主赔偿 , 店主:威胁一个70多岁的老太太你有还没有人性!
男子表示 , 那天他回家吃肘子时 , 突然嘴里感到一下刺痛 , 像被针扎了一样 , 随后发现 , 肘子里竟然有一个钢丝球的钢丝 , 自己的嘴也被它划破了 。
随后 , 男子联系卖肘子的老太太说明情况 , 老太太让男子不要再吃了 , 把肘子送回来就给他退款 , 男子同意后又说自己小区在封控当中 , 不让出门 , 于是老太太表示先退还男子50元 , 剩下的26元等男子能出门后送回肘子再还给他 。
第二天早上 , 男子又联系店家 , 说自己的朋友告诉他 , 根据法律规定 , 老太太应该赔偿他1000元 , 并威胁老太太说 , 如果不赔偿就投诉她 。
遭到老太太的拒绝后 , 男子将这件事公布了出来 , 并放出当时与老太太交谈的语音记录 , 说老太太辱骂自己 。
老太太的儿子张先生表示 , 那段语音是拼接成的 , 事实并不像男子说的那样 , 并且自己母亲70岁了字都不认识 , 男子吓唬她的做法太不应该了 。张先生承认 , 自己家卖的肘子是传统做法 , 制作过程中会用到钢丝球 , 可能会出现男子说的这种情况 。 如果自己家肘子里意外掉入钢丝球划伤了他人嘴巴 , 他不会推卸责任 , 但是得拿出证据来证明 。
张先生认为 , 男子说他是吃肘子的时候从肉里吃出来的钢丝球 , 但是从他拿出来图片中看 , 并不能认定钢丝就是从自家肘子里吃出来的 , 他有什么证据证明钢丝球是一开始就有的 , 而不是后来放进去的呢?
同时张先生表示 , 男子还为经过自己同意传播了自己和家人的肖像 , 他会追究该男子的责任 。
在本案中 , 男子要求店家赔偿自己1000元是否合法呢?
如果男子是真的在肘子中吃出钢丝球 , 那么店家生产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 , 店家需要承担所有责任 , 因此 , 男子的要求合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 ,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 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 , 为1000元 。
如果男子并没有吃出钢丝 , 是他自己在肘子中放的 , 都是男子自导自演的 , 那么男子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如果是男子自己将钢丝放入没有问题的肘子当中向店家索赔 , 并威胁店家如果不赔偿就投诉曝光他们 , 他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同时 , 抓住他人的把柄用威胁的手段逼迫他人交出财物 ,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 。
鉴于敲诈金额只有1000元 , 不构成犯罪 , 但依旧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男子很有可能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那么 , 男子将张先生及其妻子的肖像曝光出来 , 又将如何定义 , 又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 ,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每个人都拥有肖像权 , 男子未经同意 , 就将张先生及其妻子的肖像传出去 , 已经侵害了张先生及其妻子的肖像权 。
男子侵犯张先生及其妻子的肖像权 , 他们要求男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 如果男子不停止侵害 , 也不进行赔偿的话 ,他们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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