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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死我了!”湖北恩施 , 一女子在写字楼的公共厕所上厕所时 , 突然看到有一双大脚停在了自己隔间的门外 。
女子顿时有一种不好的预感 , 莫非自己这次遇到了偷窥狂?于是 , 女子就拿出了手机 , 打开了视频拍摄 。
没想到下一秒 , 只见门外的男子趴在地上 , 通过门下缝隙往厕所里瞟 。 一张光头男的脸正好被女子给拍了下来 。
男子看到自己被女子发现了 , 马上一溜烟跑出了女厕所 , 逃之夭夭了 。
写字楼的保安查看监控后说 ,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这种事 , 之前也有偷窥者被发现 , 但是没拍到视频 , 抓不到人 。 事后 , 女子报了警并把自己拍摄到了偷窥男子视频提供给了警方 。 目前 , 警方已经立案并在进一步处理中 。 有网友评论说 , 这也太吓人了吧?上个厕所也能遇到偷窥男 , 不把这个偷窥男抓起来 , 以后谁还敢去那里上厕所啊!话说该男子也太嚣张了 , 竟然光天化日之下跑进女厕所偷窥?而且保安查监控后发现 , 该男子已经不是第一次作案 , 而是个惯犯 。 现在警方正在根据女子提供的视频线索 , 全力寻找该男子 。 天网恢恢 , 疏而不漏 , 相信很快就能将其绳之以法 。 那么 , 该男子跑到女厕所里偷窥 ,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
【湖北恩施,一女子在写字楼的公共厕所上厕所时,突然看到有一双大脚停在了自己隔间的门外】1、从民事责任上看 , 这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 要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规定 , 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 , 任何人不得拍摄、偷窥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 否则 , 将构成隐私权侵权 。 隐私权被侵犯的 ,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侵权责任 。 在本案中 , 该男子跑到女厕所里偷窥 , 属于典型的偷窥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的行为 , 侵害了女子的隐私权 。 在该男子被警方抓捕归案后 , 女子就可以要求该男子承担赔礼道歉 , 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 。 2、从行政责任上看 , 该男子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 要承担被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在本案中 , 该男子偷窥女子上厕所 , 属于典型的偷窥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 而且是多次作案 , 属于惯犯 , 构成情节严重 。 因此 , 该男子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 3、写字楼的管理者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 , 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写字楼作为公共场所 , 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进入写字楼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所以 , 要回答上面这个问题 , 关键看写字楼的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 写字楼的管理者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 经保安查看监控 , 发现该男子已经不是第一次作案 , 而是多次作案 , 但是 , 写字楼的管理者却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 在本案中 , 写字楼的管理者同样未能通过监控视频及时发现男子的异常行为 ,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 。 第二 , 从女子提供的视频来看 , 写字楼的女厕所的门板与地面之间存在很大的缝隙 , 该男子趴在地上偷窥时 , 都能看到该男子的整张脸 。 这样的设计为偷窥者偷窥成功提供了便利 , 无法有效保障女子的隐私不被偷窥 。 如果女厕所的门板和地面之间的缝隙很小 , 那么偷窥者就很难偷窥成功 。 因此 , 在写字楼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 , 女子也可以要求写字楼的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对此 , 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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