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男子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在某次瞻仰时,竟然发现骨灰不见了


老人去世后,男子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在某次瞻仰时,竟然发现骨灰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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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男子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在某次瞻仰时,竟然发现骨灰不见了


老人去世后 , 男子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 。 在某次瞻仰时 , 竟然发现骨灰不见了 , 男子一气之下将殡仪馆起诉至法院 。

寄存老人骨灰时 , 男子与殡仪馆签订了《寄存协议》 , 约定寄存期限为1年 , 殡仪馆给了一张寄存卡 。

双方对此进行了特别约定 , 寄存卡是进出骨灰堂、瞻仰悼念骨灰的重要凭证 , 需妥善保管 。
【老人去世后,男子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在某次瞻仰时,竟然发现骨灰不见了】
由于找不到骨灰 , 男子起诉主张殡仪馆返还骨灰 , 并进行赔礼道歉 。 开庭审理中 , 殡仪馆表示男子的亲属曾拿着寄存卡 , 借瞻仰的名义 , 将骨灰取走了 。 法院了解到男子将寄存卡交给了父亲 , 实际由父亲保管 。 为了查清楚在父亲保管的情况下 , 为何骨灰会被亲属取走 , 便拨通了这位亲属的电话 。 亲属认可从殡仪馆取走了骨灰 , 但称是老人让取走的 , 而寄存卡则是男子给的 , 现在老人的骨灰已经安葬完毕 。 此外 , 亲属还称当时取走骨灰的时候 , 殡仪馆并不知情 , 在殡仪馆打来电话后 , 才将取走骨灰的情况如实告知 。 对于亲属的说法 , 男子表示自己并没有寄存卡交给亲属 , 父亲也没有授意亲属取走骨灰 , 自己更不知道骨灰下葬的情况 。

真相逐渐清楚后 , 男子不再主张殡仪馆返还骨灰 , 但认为殡仪馆存在失察行为 , 事后也不作为 , 没有积极追回骨灰 , 造成老人没能按照生前遗嘱下葬 , 主张殡仪馆赔礼道歉 。 法院认为 , 男子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 , 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 根据约定 , 寄存卡是进出骨灰堂、瞻仰悼念骨灰的重要凭证 , 男子应当妥善保管 。 但在保管期间 , 男子将寄存卡交给其他亲属持有和保管 , 导致骨灰被取走并安葬 。 这种情况下 , 主张殡仪馆返还骨灰 , 已经无法实现 , 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注意到《寄存协议》约定了免责条款 , 即在殡仪馆已经尽到合理维护、 管理义务的情况下 , 产生骨灰保管责任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 殡仪馆免责 。 法院认为男子疏于履行对寄存卡的妥善保管义务 , 对骨灰被其他亲属取走存在过错 , 向殡仪馆主张赔礼道歉 , 没有法律依据 。 一审法院审理后 , 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 但男子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中院 , 中院的意见与一审法院一致 , 驳回了男子的上诉 。
但从殡仪馆的做法来看 , 似有不妥 , 男子虽然未妥善寄存卡 , 自身存在过错 , 但是殡仪馆就没有问题了吗?作为保管人 , 殡仪馆除了维护和管理以外之外 , 更多的是保管义务 。 在不是寄存人本人领取骨灰的情况下 , 殡仪馆仍有义务去审查领取人是不是寄存人本人 。 更严重的是 , 在骨灰被取走之后 , 殡仪馆既没有去追讨 , 也没有将情况告知寄存人 , 从保管合同的角度来说 , 这是违约的行为 。

 虽然寄存协议里约定了免责条款 , 但这种条款倾向于免除殡仪馆的义务和责任 , 明显是不公平的 , 在法律效力上有待商榷 。从双方的法律关系上来说 , 属于保管合同关系 , 根据《民法典》第888条的规定 , 是指保管人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 并予以返还 。

所以说作为殡仪馆主要的是保管义务 , 在骨灰被取走一事上 , 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 。

另外保管的是骨灰 , 其中寄托着后人的追思和悼念 , 在未妥善保管的情况下也必然会伤害寄存人的情感 。

从法律上来说 , 保管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 , 如果殡仪馆存在过错 , 承担的是扣除保管费、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而赔礼道歉则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 不能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进行主张 , 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进行主张 ,

但基于法院已经判决殡仪馆没有责任 , 也难以主张 。

好在老人的骨灰已经安葬 , 虚惊一场 , 多多到老人墓前祭拜 , 以慰藉哀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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