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 , 徐先生在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驾车追赶 , 该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
且从常理来看 , 无法要求徐先生既与付某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 又使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并追回自己的车辆 , 二者显然矛盾 。
根据《民法典》第181条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故即使付某因此受到人身损害 ,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 , 徐先生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 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
最终 ,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 并驳回了付某的诉讼请求 。
对于这个结果 , 徐先生感到非常欣慰 , 对他来说 , 这不仅仅是1000多元钱的意义 , 更代表了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 , 鼓舞着人们在自身权益遭受到侵害之时 , 能够挺身而出 , 敢于同非法势力作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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