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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病入院治疗 , 医疗期内员工妻子到公司要求结清工资 , 由员工妻子代写辞职报告后 , 公司结清工资并额外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当员工治愈后提出非本人意愿辞职 , 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 劳动仲裁和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2022)苏11民终185号
高强(化名)2011年6月入职江苏省某钢铁公司从事机修工作 , 双方共签订五份劳动合同 , 最后一份期至2022年6月 。
2020年12月底 , 高强在工作时突发疾病住院治疗 。
2021年1月15日 , 高强妻子刘玉(化名)到公司要求结清工资 。
公司核实确认刘玉是高强的妻子后 , 向其出具了一份打印的辞职报告 , 刘玉在辞职报告签署高强的名字并标注刘玉代签 。
【员工患病期间,亲属代写的辞职报告是否有效?】刘玉签署辞职协议后 , 公司向其结清了高强的工资 , 并额外支付了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由于当时高强在医院住院治疗 , 公司未就辞职报告事宜向高强本人核实 。
2021年4月 , 高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请求裁决钢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 。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钢铁公司支付高强经济补偿金41700元 , 驳回高强其他仲裁请求 。
高强不服仲裁裁决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 ,2021年1月15日的辞职报告系高强妻子刘玉代签 。
公司告知刘玉在辞职报告上签字时 , 高强尚处于昏迷状态 , 对于此事并不知情 。
在高强恢复意识后 , 钢铁公司亦未将离职事宜告知高强 , 因此 , 案涉辞职报告并未体现高强本人的真实意愿 。
且当时高强处于危困之际 , 钢铁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刘玉代高强签字 , 剥夺了劳动者选择及协商的权利 , 违反了公平、诚信及自愿的原则 。
考虑双方的庭审陈述、刘玉的证人证言及高强当时的身体健康状况 , 法院认为钢铁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故支持高强主张的赔偿金 。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 , 最终判决:钢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高强支付赔偿金101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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