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虚拟币被控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上)( 二 )


就发行虚拟币类非法集资案件而言 , 犯罪数额是由每一位集资参与人入金、出金的交易来完成的 , 要对犯罪数额进行鉴定 , 电子数据检材中的每一位参与人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都应该是明确的 , 否则便不能确认该笔交易是集资参与人基于真实的集资参与行为发生 , 那么这些无法确认的数额就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剔除 。
2. 只有出金记录没有入金记录的数据异常

例如 , 在上图显示的电子交易记录中 , 只有投资者卖出某币的数量及收益USDT的数量两个数据 , 而买入某币的数量、支付USDT的数量的数据均为0 。 这说明 , 投资者在没有购买任何某币的情况下 , 凭空卖出了数量不等的某币 , 在平台没有“空投”模式的情况下 , 无法解释这一数据异常的原因 , 则这一类有出无进的数据应当予以剔除 。
以上两个例证表明 , 检材本身是从电子数据中提取出来的 , 很多数据可能因为平台自身的漏洞或其他不明原因出现异常 。 作为鉴定机构 , 在对检材进行审查时 , 应当发现存在异常的数据并排除 , 在此基础上进行鉴定 , 这样的鉴定结论才有客观性 。 如果鉴定结论建立在存疑的数据之上 , 则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性存疑 , 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
鉴定检材是鉴定意见的本木之源 , 在鉴定过程中 , 辩护人应当善于从源头处发现问题 , 这些问题既包括法律程序上的问题 , 也包括法律实体上的问题 。 对检材进行质证 , 进而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 往往能够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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