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到KTV消费时,在附近的商店购买了两包中华香烟。


广东广州,一男子到KTV消费时,在附近的商店购买了两包中华香烟。


广东广州 , 一男子到KTV消费时 , 在附近的商店购买了两包中华香烟 。 事后不久又回来买了两条同款香烟 。 男子在KTV买单前 , 以买到假烟为由 , 要求老板退一赔三 , 被拒后男子又提议让老板将其KTV消费账单结清 , 解决此事 。 再次被拒绝后 , 男子选择告上法庭 。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候某到KTV消费时 , 因被服务员告知一包中华香烟要120元 , 于是其独自一个走出包厢 , 来到附近的一家商店处支付160元购买了两包中华香烟 。 不久后 , 候某又来到这家商店购买了两条同款香烟 , 总共消费是1600元 。

候某在KTV消费结束后 , 以买到假烟为由 , 要求商店老板退一赔三 。 被拒绝后 , 候某又提议其在KTV的3000元消费账单 , 由商店老板来结清的方式解决此事 。

但老板坚决不同意 , 并质疑候某的动机 。 随后候某立即向主管部门举证 。 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后 , 对候某手上两条拆过封 , 但还未使用及两包已经使用过的同款香烟 , 进行鉴定 。

主管部门鉴定全是假烟后 , 候某将商店老板告上法庭 , 请求法庭判定老板需退回烟款1760元 , 并支付其三倍赔偿金5280元 。 即老板需退一赔三 。

商店老板被告上法庭后 , 提出以下观点为自己辩护:

第一 , KTV整个包厢加上女服务员有七个人 , 本案原告购买香烟的行为并非满足个人需求 , 因此不能认定其为消费者 。

第二、原告在之前购买的两包香烟还没有使用完的情况下 , 又再次购买两条同款香烟 , 这不符合常理 , 有知假买假之嫌 。 且其事后要求被告帮其到KTV结账 , 亦能证明这一点 。

第三、主管部门在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 , 等了几天时间才将香烟拿去鉴定 , 这对被告不公平 。

听完商店老板义正言辞的辩解 , 好像说得挺有道理 。 因为包厢内加上女服务员就七个人 , 候某在两包没用完的情况下 , 就又去买了两条同款香烟 , 这种操作确实让人猜疑 , 尤其是要求商店老板到KTV买单这种做法 , 更会让人觉得其是有意为之的 。

但打官司是讲究证据的 , 即在候某一方能够提供支付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其确实是从商店老板处购买了22包(一条10包)香烟 , 且经主管部门均是假烟的情况下 , 那么就代表原告候某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 而作为被告此时就不能仅凭质疑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 , 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 , 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 否则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张 。

也就是说 , 当原告候某完成举证责时 , 商店老板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 否则就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出于正常生活社交、喜庆节日等原因 , 实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 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

也就是说 , 由于商店老板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原告候某是为了盈利而实施的购买行为 , 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其为消费者 。

其次 , 经查 ,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候某所购买的22包均是来自于被告处 , 且主管部门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能证明这一点 。 故本案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商家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 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

最后 , 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 当事人发生纠纷后 , 可以进行协商解决 ,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 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

换而言之 , 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民事纠纷时 ,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 即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 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 , 对方也有权予以拒绝 。 但并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

也就是说 , 候某认为自已被欺诈后 , 其有权提出解决方案 , 商店老板不同意可以拒绝 , 让人民法院来依法判决 , 但商店老板不能以候某提出过解决方案 , 来否定其曾实施过欺诈行为的事实 。

最终 , 法院判定商店老板败诉 , 即其需退一赔三 , 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

最后 , 虽然候某的操作确实有可疑之处 , 但事实证明 , 君子只有不立于危墙之下 , 才能独善其身 , 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