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一女中学生发文声称,自己被学校的一名男老师多次发信息骚扰


四川泸州,一女中学生发文声称,自己被学校的一名男老师多次发信息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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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 , 一女中学生发文声称 , 自己被学校的一名男老师多次发信息骚扰 , 据女子公开聊天记录截图显示 , 男老师问女中学生“一台苹果手机换你一晚 , 愿不愿意?”事发后 , 学校及当地主管部门回应称 , 涉事老师已被停职检查 。

目前 , 警方发布通报称 , 涉案老师名叫徐某 , 今年37岁 , 女学生反映情况属实 , 并查证徐某于今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期间 , 多次发送引诱和侮辱等信息给该女中学生 , 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 故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 。

1、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 , 老师应当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 , 并应当竭尽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侵害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 ,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



本条规定后半段同时还指出 ,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 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也就是说 , 竭尽全力保护、预防学生不受侵害是每位老师的法定义务 。 可徐某身为老师不仅违反师德 , 没有正确履行作为一名老师应尽的义务 , 反而用物质引诱自己的学生 , 意图不轨!其行为令人发指!必须严惩!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 , 多次发送侮辱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具体而言 , 不论是发送侮辱信息 , 还是为达到目的而发送信息引诱未成年人 , 只要干扰到当事人正常生活的 , 就应当受到处罚 。

本案中 , 徐某作为一个老师违反师德 , 多次骚扰、引诱未成年人 , 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顶格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3、发送信息侮辱、骚扰他人不仅是违法行为 , 同时还是民事侵权行为 。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 违背他人意愿 , 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 , 其民事权利在于其监护人 。 因此 , 学生的家长有权要求徐某承担公开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

4、《教师法》第37条规定 , 老师有品行问题或违反本法其他规定行为的 , 由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具体而言 , 不论徐某是在学校教哪一个科目的老师 , 只要其身份是一名老师 , 那么其行为就应当严格遵守本法的每一条规定 。

而徐某的品行到底有没有问题 , 相信大家有目共睹 , 且公安机关已经证实 。 那么其行为是要行政处分还是解聘 , 相信主管部门自有公断 。


【四川泸州,一女中学生发文声称,自己被学校的一名男老师多次发信息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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