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在试衣间将他人遗留手机装到自己包里拿走( 二 )



辩护人也为其辩护:

首先指控陈女士盗窃事实的证据不足 , 手包是放置于试衣间地板上 , 为公共场所 , 不算非常隐蔽的地方 , 陈女士捡起来放到挎包里是捡的遗失物 , 并非盗窃 。

其次 , 陈女士在供述中均称捡到手机 , 并未承认自己盗窃 , 而且捡到手机后凌晨2点钟要睡觉才关机 , 当晚未将手机交于保安有时间上的客观原因 。

最后在与李女士的聊天中 , 也证实了在民警打电话之前 , 就讨论过手机该如何处理 , 综上 , 陈女士不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 , 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院方审理认为:涉案物品属于遗留物 , 不属于遗忘物 , 刘女士的儿子虽然将手机放置试衣间内 , 但并未丧失对手机的实际控制 。

陈女士的供述与查明事实不符 , 其在拿完手机离开后不久便将手机关机的行为具有主观意识上的非法占用 , 且在次日将手机交于保安也是在民警联系之后 , 在此之前已经完成盗窃行为 。

后续归还手机的行为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 , 归还属于退赃行为 , 可从轻处罚 , 判决 , 有期徒刑7个月 , 罚金2000元 。



【广东广州,女子在试衣间将他人遗留手机装到自己包里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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