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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 , 某中学初二学生蒋某 , 性格内向 , 不善言辞 , 在班级里 , 学习成绩一直中等偏上 。
蒋某不是本地人 , 因父母做生意的原因 , 从外地转入该校学习 。
据蒋某称 , 事发前 , 其曾多次被当地同学欺负、殴打 , 但他却因为害怕 , 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 。
但是 , 为了防身和给自己壮胆 , 他偷偷地购买了一把折叠刀 , 随身携带 。
案发当天 , 年仅14岁的蒋某 , 在学校男厕所里 , 再次遭到了15名同年级学生的殴打 , 在此情况下 , 蒋某掏出身上的折叠刀 , 一边大声喊叫 , 让他们散开 , 一边胡乱挥舞手中的折叠刀 。
混乱中 , 有3名学生被刺伤 , 蒋某也趁机逃出了男厕所 , 快速离开 。
事情发生后 , 学校报了警 , 3名受伤的学生迅速被送到了医院检查治疗 。
后经法医鉴定 , 被蒋某刺伤的学生 , 其中2人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 1人为轻微伤 。
图文无关
【案例来源: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接着 , 公安机关以蒋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 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送进了看守所 。
侦查终结后 , 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
当地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 本案蒋某事先准备刀具 , 被动应约 , 造成2重伤1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 其在可以选择报警和告诉家长、老师的情况下 , 自行采取暴力手段解决 , 不构成正当防卫 ,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据此 , 检察院以蒋某犯故意伤害罪 , 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本案蒋某是在遭受多人殴打、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 , 为求自保 , 被迫进行的还击 , 依法属于正当防卫 ,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 , 不能成立 , 遂判决蒋某无罪 。
法院的判决结果下达后 , 当地检察院不服 , 依法向其上级检察院 , 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 , 提出了抗诉 。
但是 , 时隔两年后 , 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 , 撤回了抗诉 。
至此 , 蒋某无罪的判决 , 在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抗诉《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 , 发生法律效力 。
蒋某从案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到最后无罪判决生效 , 一共经过了3年时间 , 期间 , 蒋某在看守所度过了11个月 。
图文无关
【律师看法】
本案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和认定的典型案例 , 该案检、法两院的意见 , 分歧很大 。
事实上 , 司法实践中 , 正当防卫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上 , 一直存在争议 。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 , 是面对不法侵害 , 在可以选择报警、或者求助他人等合法手段的前提下 , 事前准备刀具 , 采取非法手段防卫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 正当防卫 , 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正常情况下 , 在可以选择合法手段进行防卫时 , 就应当使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 蒋某事发时不到15岁 , 从其人生阅历、生活经验看 , 其在被十几人叫走 , 准备殴打时 , 内心的恐慌和害怕 , 是可想而知的 。
在这种情况下 , 他携带折叠刀 , 并非出于故意伤害别人的目的 , 而是自保 。
【14岁学生遭15人围殴,持刀反击伤3人,法院:正当防卫!】同时 , 告诉老师或者家长 , 一方面可能时间来不及 , 更重要的是 , 这样做 , 即使阻止了这一次 , 下次却很可能会遭到更为严重的报复和侵害 , 因此这根本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
在防卫的度上 , 要求他在被十几人围住殴打的情形下 , 保持理智 , 把握好度 , 这对成年人来说 , 都是几乎不可能做到的 , 更不要说一个不到15岁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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