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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杭州 。 徐女士发现办公室的桌子上总是莫名出现烟头 , 询问店员他们也不知情 , 徐女士安装了监控后发现晚上有名陌生男子在店里来去自由 , 徐女士报警:他在我店里吃了半个月的自助!
根据画面显示 , 贺某在徐女士店里关门后 , 通过一扇气窗进到店里 , 熟悉地来到办公室 , 从抽屉里拿出充电器开始充电 。 因为徐女士店里的后厨是开放的 , 所以贺某很熟练地选了一些自己喜欢的菜开始享用 。
查看完监控 , 徐女士发现 , 店内气窗上留有贺某指印 , 窗台上也有他的脚印 , 于是当即报警 , 并在当晚配合警方将贺某抓捕 。 据贺某交代 , 他今年二十多岁 , 之前给人送餐每月也能赚将近10000元 , 后来丢了工作没有了生活来源 , 也不愿意再找工作 , 于是这半个月来他选择这种方式解决吃饭问题 。
问及有没有拿店里的东西 , 贺某表示 , 自己只拿了店员的一包烟 , 其他的东西都没动过 。 目前 , 贺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
1、贺某之前的工资也不低 , 也不知道他是多久没找工作才把钱花完了 。 不过 , 不管贺某是出于什么原因 , 都不是进入徐女士店里偷吃东西的理由 。2、那么贺某的行为 , 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 , 监控画面可以清楚看到 , 贺某从气窗进入徐女士的店里 , 在店内偷吃食物 , 这属于偷窃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其次 , 根据徐女士的描述 , 贺某在店内偷吃的时间长达半个月 , 他的行为已经属于多次盗窃 。 如果将贺某偷吃的食物的金额累计超过1000元 , 则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后 , 鉴于本案中贺某偷吃食物的金额并没有当场计算出来 , 所以贺某依法被行政拘留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3、如果贺某在店里偷吃徐女士准备第二天处理的过期食品 , 导致身体出现不适 , 那么徐女士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形式 , 其中过错责任是原则 , 无过错责任是例外 。 为防止无过错责任的滥用 , 采用无过错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类型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责任是指徐女士造成贺某的权益受到损害 , 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看徐女士是否有过错 , 有过错有责任 , 无过错无责任 。
【浙江杭州,饭店办公室每天出现烟头,老板安监控发现半夜一男子翻窗进入】对于徐女士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 , 主要是考虑以下两点:第一 , 徐女士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 例如法律规定不得私藏文物 , 因为徐女士私藏文物造成贺某权益受到损害 , 那么她就具有过失 。
第二 , 徐女士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 合理性的注意义务主要是指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
在本案中 , 店里所有东西都是徐女士的私人财物 , 未经许可进入就将涉嫌违法 , 更别说是基于盗窃意图的偷吃 。 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店里实施任何法律所准予的行为 , 更别提是徐女士是准备第二天处理 , 对于贺某进入店里偷吃并出现不适 , 正常人是不可预料 , 也不会预料 。 所以 , 徐女士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换句话说 , 徐女士没有故意让贺某不适的想法 , 所以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在生活当中 , 每个人都会有遇到困难的时候 , 越到这种时候 , 越应该重振精神 , 想办法去解决问题 , 走出困境 , 而不是像贺某这样去做违法的事情 ,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
大家对于男子潜入店里偷吃半个月自助餐一事怎么看待?在生活当中您有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