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西城,一男子多次往楼下扔烟头,判刑半年且不得缓刑】北京西城 , 一男子因多次往窗外扔未熄灭的烟头 , 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 案情显示 , 某小区家住一楼的居民多次报警声称 , 有人从楼上扔烟头下来 , 而且有时候扔下来的还是未熄灭的烟头 , 危险性极大 , 一不小心就会引发火灾 。
警方接到报警后开始深入调查 , 并将现场发现的12个枚烟头拿去化验检测 , 后经鉴定 , 其中9枚烟头与这栋楼9楼男业主王某的DNA一致 。
也就是说 , 警方通过DNA鉴定追源的方式确定了现场发现的12枚烟头中 , 有9枚是王某从9楼家中扔到一楼处的 。
警方掌握证据后立即电话传唤王某 ,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 , 并自愿认罪认罚 , 最终警方、检方同以高空抛物罪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
1、高空抛物的危害性 , 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 但有些人就是不听 , 甚至还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 但事实证明 , 只要违法犯罪事实存在 , 就没有警方办不到的事!
2、有网友不解 , 烟头质量极轻 , 从9楼扔到1楼的危害性有限 , 为什么会认定为构成犯罪?还不缓刑?
首先 , 高空抛物罪是行为犯 , 不是结果犯 。 因此不以犯罪结果作为定罪依据 , 但会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
注意!刑法讲究的是同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 。 意思就是说 ,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两个罪名时 , 就会选择判得更重的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 。
比如说 , 张三抛东西下来造成人员重伤 , 那就会以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故意伤害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刑法》第291条规定 ,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 情节严重的 , 构成高空抛物罪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所谓情节严重的 ,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 比如说 , 张三从高空处抛了一个杯子下来 , 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 但这种行为危害性极大 , 因此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
具体到本案中 , 虽然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但其多次扔未熄灭的烟头到一楼 , 极易引发火灾 , 因此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 , 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其次 , 王某具有可两个可从轻处罚情节 。
第一 , 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可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
第二 , 其主动认罪认罚 , 并愿意接受处罚 , 亦可从轻处罚 。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 具有自首和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情节的 , 最高分别可减少40%、15%以下基准量刑 。 注意!是最高可以这么多 , 并非一定是这个幅度 , 要以法院最终确定的为准 。
最后 , 《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 , 具有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 且都是情节严重的 , 一般不适用缓刑 。
具体而言 , 对于主观恶意不大 , 且只是实施过一次高空抛物犯罪行为 , 可能可以缓刑 , 但是“多次”的话 , 即便有可从轻情节 , 就一般不会考虑缓刑 。
综上 , 法院以高空抛物罪 ,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 。
最后 , 希望各位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 , “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 , 承担所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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