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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辽宁沈阳 , 一名租客在租赁了40天的房子后 , 一声不吭的把房东的家电卖掉 , 并在社交平台晒起了飞机票 , 高高兴兴的旅游去了 。 网友说 , 这人是有什么大病?还是想去牢里过年免费吃住呢?
这位租客自从租了这套房子开始 , 就断断续续在找房东借钱 , 借的金额也不多 , 一开始借了70元 , 后来又让房东借10元 , 这样老是让人借钱 , 也着实让人有点儿烦 。
于是房东就说:“这10块就当窗户漏风 , 买的封条的钱 , 只不过以后就别提钱的事了!”
后来 , 房东让租客交22元的电费 , 租客称自己有现金 , 找找看哪里能换一换 , 房东二话没说 , 就给他垫付了 。
没想到 , 等查水费的进不了屋 , 联系房东时 , 房东才发现 , 这小子居然把房东给拉黑了!房东觉得很奇怪 , 赶紧前往自己的房子看了看 , 不看不知道 , 一看心脏病都快气出来了 , 这个租客悄悄咪咪的把房东的洗衣机、冰箱、电视还有空调全都给拆走了 , 到处都留下了被拆走留下的洞 , 整个房间空空荡荡的 。
据房东所述 , 这套房子的房租每个月850元 , 押金也是850元 , 可是家里被撬走的电器至少得花5000元以上 , 房东急忙报了警 , 并且准备向法院起诉这位租客 。
遇到这样的事 , 房东也真的是很闹心 , 好好租着房子 , 竟然损失惨重 , 还得去起诉租客 , 耗时又耗力 , 也真是太难了!
不管租客有何原因 , 这个做法是绝对不正确的 , 虽然租客在租赁期间对于房间里有使用权 , 但是不可以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 这位租客在租赁期间 , 擅自处理了房东的东西 , 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 可以处以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要是金额较大 ,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 , 要处以二至五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
后来 , 房东给租客发了信息 , 称自己已经起诉了 , 租客要是有良心 , 就赶紧给她联系!
【租客卖掉房东的家电,还晒旅游的照片,房东:赔钱!】
这样的租客还不止一个 , 有网友就说 , 他家的房子也遇到这样的情况 , 可是去起诉 , 却因为找不到租客被逼撤诉 , 害的他宁愿把房子空着不住人 , 也不愿意把房子租出去 。
这样的租客 , 着实让房东烦心 , 但是真的就这样不租房子 , 确实也是一大笔损失 , 那怎么做更好呢?
这就要房东们日常在租赁时 , 在合同的约定中写清楚哪些物品是房东提供的、价值多少 , 如有损坏或丢失 , 需要照价赔偿 。
另一方面就是在押金上 , 这个房东只是采取了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 , 让租客觉得这点儿钱相比起犯罪来说 , 可能不算什么 , 因此日常在约定押金时 , 建议以三个月房租为押金 , 至少在增加了成本的情况下 , 会不会减少此类情况?
还有一个办法 , 就是在租房的时候 , 更多的选择租给一家人或者带孩子读书的人 , 这种类型的租客相比起来租赁的更久 , 会减少一些这些方面的烦恼 。
无论如何 , 希望这个租客可以找到良心 , 与房东好好处理好这个事 , 不然当一个老赖可真不好玩!
大家在租赁期间有没有遇到不舒心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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