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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 , 一男子在鱼塘触电后掉进水中身亡 。 事后男子的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 索赔121万元 。 案情显示 , 男子段某出生于1999年 , 是一位网红 。 2020年9月7日 , 段某因触电掉进水中身亡 。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单》显示 , 段某的死亡原因是“意外触电” 。
也就是说 , 可以明确的是 , 段某不是触电掉进水中后溺水身亡 , 而是掉进水中已经触电身亡 。
段某的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 , 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管理者 , 其应当对段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 故应当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外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21万余元 。
【吉林长春,拥有600万粉丝网红触电身亡,父母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段某家属的诉求 , 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是段某家属发起的维权之诉 , 即民事侵权诉讼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侵权责任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 本案是属于后者 。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不承担责任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也就是说 , 由于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 。 因此 , 只要被告所管理的高压线发生导致人员伤亡 , 不管其一方有没有过错 , 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 除非供电公司能够证明是被侵权人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而造成的 。
所谓故意的 , 这一点顾名思义 , 无需说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即包括自然现象 , 如地震、台风等 。
值得注意的是 ,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 , 是因为高压线是属于非常危险的设施 , 一旦管理者因疏忽大意未尽义务那将导致发生严重的后果 , 因此管理者必须要对自己所管理的设备充分、全面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 。
管理者有没有尽到义务的表现主要有:管理者在高压线旁边设立警示牌、有没有设置保护装置等等 。
当然 , 段某出生于1999年 , 事发时已经21岁 , 属于成年人 , 即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 , 其一方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安全的义务 。 因此 , 如果其一方当时的行为有没有一定的过错 , 也将影响过错责任的划分 。
综上 , 供电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 主要是看其一方能否证明自己充分、完全履行了义务 , 自己一方没有任何责任 , 否则其一方就会被判定应当承担责任 。 但是 , 如果段某也存在过错 , 将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
那么大家认为 , 段某会存在过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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