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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陕西西安 , 男子张某的父亲已经年届85岁 , 身体一直生病 。 今年10月中旬 , 在西安某医院抢救一周仍不见好转 。
10月24日凌晨 , 在老家的张某接到父亲病危的电话 , 他急忙赶到医院 , 为了让母亲最后见一面父亲 , 他便想叫救护车将父亲拉回家 。
医院离张某家不过五公里 , 想着疫情期间医院救护车紧张 , 张某正在找救护车时 , 看到有许多承接救护转运业务的名片 。
张某随便拨通一个 , 联系上一辆车 , 四十分钟后 , 救护车赶到 , 将张某父亲转运至车上 。 上了车 , 对方跟张某讲价格 , 称呼吸机4000多元 , 吸氧1000多元 , 总共五六千元 。
虽然觉得有点贵 , 但想着早点送父亲回家 , 便也没有还价 。 于是不到十分钟便将张某父亲送到家 。 不到二十分钟 , 张某父亲失去生命体征 。
期间 , 救护车上的“救护人员”给张某父亲吸了两次痰 , 拿简易呼吸器进行了辅助呼吸 。 在张某父亲没有生命迹象后离开 。
因为张某忙于父亲的事 , 救护车的费用是朋友帮他结算的 。 料理完后事 , 张某问起朋友才得知对方收了朋友17700元 。
对方还开具了收费发票 , 抬头显示是“西安急救医疗中心收费发票” , 但盖章是非不清晰 , 且日期不是十月 , 而是五月份 。
收据上注明了部分收费项目及费用 , 包括:“副高以上出诊500元”、“救护车费350元”、“心脏电除颤术1500元”、“氧气吸入2800元”、“心电监测1000元”、“指脉氧监测500元”、“吸痰护理750元”、“材料费500元” 。 “其它”费用 , 分别为:200元、4900元和2800元 , 但没有注明具体项目 。 最终合计的费用为17700元 。
张某觉得十分气愤 , 明明约定好的五千多 , 为什么收了近两万?他拨打对方电话 , 显示已经停止服务 。
对此 , 张某询问了西安急救中心 , 对方表示张某叫的不是急救中心电话 , 票据也不是他们所开 。
这就是趁人之危 , 利用病人急危时刻 , 赚昧良心的钱 。
双方之间本身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 按照道理经营行为应当遵守《价格法》的规定 , 明码标价 , 或者遵从指导价或者双方协议价 。
但一旦形成了合同关系 , 确认了合同价格 , 就应该依约定收费 , 否则就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
本案急救车一方不仅仅是没有按照约定收费 , 不仅仅是多收费的问题 , 他是利用服务对象信息差的问题 , 进行骗取 , 涉嫌诈骗 。
因为他在跟张某约定是六千元 , 但是在张某朋友代为交费的时候虚构各种明目费用 , 利用张某朋友不知情 , 骗取多余费用 。
而他骗取的金额超过一万元 , 已经涉嫌诈骗犯罪的程度 。 依据《刑法》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在这个事件中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因为张某是在医院服务台上获得了急救车的电话 , 进而导致被骗 。 医院作为刚刚场所的管理者 , 应当对医院做好管理 , 防治人员在其内部遭受侵害 。
如果医院加强管理 , 杜绝这类不合法的急救车辆进入医院 , 散发广告 , 那么患者也就不会因为这个管理疏漏而遭受损失 。 因此 , 医院对张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
《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所以医院需要对来医院的病人及其家属负责的 , 包括医疗救治以及在医院内免遭侵害等 。 因此 , 医院需承担一定责任 。
本案也再次提醒所有人 , 需要救护车 , 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联系 。 此前已经有过黑急救车半路加价的先例 。
【陕西西安,一男子因父亲病危叫救护车,5公里路程被收1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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