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家万福超市因违规操作被处罚

【仁化县家万福超市因违规操作被处罚】

仁化县家万福超市因违规操作被处罚


文章图片



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 , 仁化县家万福超市因违规操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被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
经查 , 该单位存在如下实事:2021年10月27日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仁化县家万福超市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无法现场提供食品供货商资质文件材料经营者涉嫌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 ⒛21年10月28日上午当事人经营者李小春携带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烟萆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供货商资质资料文件、进货单据等资料前来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 2θ21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商品检验报告、进货单据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货物来源及数量等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获得《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 2022年1月1θ日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仁市监附罚告E2022〕011001号)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 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 , 违反了如上的规定 。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惠见》第三条笫(七)项第3目(1)∶“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笫(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贲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贲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 , 仁化县家万福超市位于仁化县城新东大街8号晖景一品城C区首层内接大商业空间商铺 。 主要经营有: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酒水、饮料、肉类、蛋类、水果、蔬菜;零售:烟 。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 , 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维权服务中心主办 , 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 。 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 ,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 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 】

如对本文有任何异议 , 请给小编发邮件至3503438430@qq.com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