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女子都已经结了婚,还生了一个孩子,之后女子的丈夫发现并报了警( 二 )



2、张某则还有一个情节 , 在被传唤时并未到案 , 且逃跑时将刚满月的孩子丢到了垃圾桶里 , 这种行为还涉嫌遗弃罪 。

《刑法》第261条对于遗弃罪规定 , 对于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 情节恶劣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构成遗弃罪必须是遗弃负有抚养义务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

张某作为孩子的母亲 , 虽然算是私生子 , 但是也是有着抚养义务的 , 将之遗弃构成遗弃罪 。

院方审理时 , 张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 自愿认罪认罚 , 陈某虽然也自愿认罪认罚 , 但辩称 , 二人一开始在一起时不知道张某有配偶 , 直到李某来找他他才知道的 。

虽然陈某并不知道张某已经结婚 , 但是他自己本身就是已经结了婚的 , 即便是张某未婚他同样也是构成重婚罪 , 所以对此辩解院方并未认可 ,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则是 , 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 并自愿认罪认罚 , 应当从轻处罚 , 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 。

陈某是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 , 构成自首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当庭虽然提出辩解意见 , 但是也构成认罪认罚的情节 , 张某被传唤后选择逃跑 , 所以并不构成自首 。

最终院方认为 , 陈某和张某均有配偶 , 在婚姻关系均为解除的情况下 ,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并生育一女 , 行为构成重婚罪 , 张某遗弃未满月子女 , 构成遗弃罪 , 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 , 予以支持 。

二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并自愿认罪认罚 , 可从轻处罚 , 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 可从轻处罚 。

判决张某犯重婚罪、遗弃罪 , 数罪并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 , 陈某犯重婚罪 , 判处1年有期徒刑 。

《民法典》第1043条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互相关爱 , 不合适可以选择离婚 , 对四个家庭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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