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不给再婚妻子任何遗产,去世后儿子要求继母搬走


老人立遗嘱不给再婚妻子任何遗产,去世后儿子要求继母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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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 , 据九派新闻视频报道 , 近日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 。

据了解 , 老刘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刘 , 在与前妻共同生活期间老刘购买了多处房产 。 前妻去世后 , 老刘与王某再婚 , 王某一直居住在老刘所购买的一门面房内 。
【老人立遗嘱不给再婚妻子任何遗产,去世后儿子要求继母搬走】再婚后第九个年头 , 老刘立下遗嘱 , 自己的现有财产以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 , 均归儿子小刘所有 , 不给妻子王某一分 。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 , 老刘突然去世 , 妻子王某此时已年满六十周岁 , 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 。
因财产继承问题 , 小刘与继母王某产生纠纷 , 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 小刘拿出老刘所立遗嘱 , 要求法院确认老刘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 判令王某搬离所居住的房屋 , 并判决该房屋归小刘所有 。
最终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 老刘所立遗嘱无效 , 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

法院认为 , 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 。 根据法律规定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 , 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 但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才具有法律效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 遗产处理时 , 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 所剩余的部分 , 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 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
从老刘所订立的遗嘱内容来看 , 老刘不仅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抚恤金、丧葬费予以处分 , 又未给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妻子王某保留必要的份额 , 该遗嘱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应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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