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男子酒后持刀来到一户人家时,误认为屋内老人是其寻仇对象


四川南充,一男子酒后持刀来到一户人家时,误认为屋内老人是其寻仇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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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一男子酒后持刀来到一户人家时,误认为屋内老人是其寻仇对象


四川南充 , 一男子酒后持刀来到一户人家时 , 误认为屋内的老人夫妇是其寻仇对象的父母 , 致其一死一重伤 。 事后又来到另一个寻仇对象家中 , 杀害兄妹两人 。 随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男子 , 一审宣判后 , 男子服从判决 , 不上诉 。

男子冯某臆想男子张某要吞掉其钱财 , 故对其怀恨在心 。 赵女士在与冯某吃饭时 , 冯某曾主动和赵女士开过一个低俗的玩笑 。 后来赵女士曾以此在别人面前嘲笑冯某 , 冯某也怀恨在心 。



2020年2月2日晚 , 冯某喝了六七两白酒后 , 趁肉摊档无人时取走一把剔骨刀 。 随后冯某持刀来到71岁老人蒋大爷家中找男子张某 。 屋内没有看到张某后 , 冯某误以为蒋大爷与老伴李大妈是张某的父母 。

随后冯某持刀行凶 , 致蒋大爷死亡、其老伴李大妈重伤二级 。 冯某作案后又持刀来到赵女士家中 , 将赵女士及其哥哥杀害 。 事后据冯某供述 , 其当时误以为赵女士的哥哥是其男友 。

冯某两次作案后仍不打算放过张某 , 并自以为蒋大爷父母送医院抢救后 , 张某一定会来医院看望 , 故来到医院等待张某的出现 。 最终 , 民警在医院的停车场将其抓获归案 。

后经鉴定 , 冯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 , 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另查明 , 冯某曾因1988年、1995年分别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 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及13年 。

1、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也就是说 , 由于故意伤害罪一般致人死亡才判10年以上 , 因此可推断冯某于1995年时就曾实施过致人死亡的伤害行为 。

2、从本案的案情来看 , 无论是赵女士 , 还是男子张某 , 其与冯某之间根本没有深仇大恨 , 而对于蒋大爷夫妇及赵女士哥哥来说 , 那就更无辜了 。 所以说 , 用丧心病狂来形容冯某 , 一点也不为过!



3、冯某酒后持刀先后来到两户人家处作案 , 并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没有任何异议!

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亡 。

换而言之 , 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 刑法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 即致一人死亡就可以处死刑 。

具体到本案中 , 冯某致三死一重伤 , 无论怎么看 , 都是适用顶格处罚的 。 当然 , 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

刑法48条同时还规定 , 当行为人罪行不足以从轻时 , 就应当绝不姑息 , 坚决适用死刑 。

“罪行不足以从轻”是指被告人罪行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并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的 , 简而言之 , 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 。

具体到本案中 , 首先 , 虽然冯某是刑满释放五年后再实施犯罪行为 , 不属于累犯 , 但其两次暴力犯罪服刑后 , 仍然不思悔改并再次犯下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 , 理应酌情从重处罚 。

其次 , 冯某因生活琐事就大开杀戒 , 并造成三死一重伤 , 其主观恶意极深 , 且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已属于法定“罪行不足以从轻”的情节 。
【四川南充,一男子酒后持刀来到一户人家时,误认为屋内老人是其寻仇对象】


据此 ,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死刑 。 一审宣判后 , 冯某没有提出上诉 。

4、《最高法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 , 对于一审宣判死刑 , 被告人不提出上诉或者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 , 都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报请最高法复核 , 且必须经最高法复核后 , 才能对罪犯执行死刑 。

也就是说 , 出于对死刑判决一定要谨慎的原则 , 因此 , 即便一审宣判后 , 冯某不提出上诉 , 高院也会在复核并同意后 , 再报请最高法核准对其死刑判决 。

最终 ,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 核准了冯某的死刑判决 , 并已对其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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