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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某列车上 , 一名中年大妈脱下鞋子 , 将脚搁在对面女子的座位上 , 女子实在看不下去了 , 立即出言制止 , 不料 , 大妈不但不听 , 反而暴怒 , 大声辱骂女子 。 随后 , 大妈顺手拿起背包 , 用力砸向女子 , 嘴里依旧骂骂咧咧称她的腿刚做过手术 , 花了一万多呢 , 甚至要把病历拿出来给女子看 。
看到这一幕后 , 周边乘客纷纷劝阻 , 更有好心的男同胞提出要和女子换位置 。 目前 , 被打的女子表示 , 眼睛被大妈打到了 。
1、正所谓天下之大 , 无奇不有 , 大妈的行为简直可以用“一波操作猛如虎”来形容了!大庭广众之下 , 大妈脱下鞋子将脚放到对面乘客与乘客间座位的空隙上 , 如此不文明的行为 , 怎么还能理直气壮的“出言不逊”呢 , 实在令人不解 。
更令人气愤的是 , 大妈除了言语不雅之外 , 还动手打人 , 真不知道这大妈是不懂法还是不畏法 。
2、那么 , 大妈的行为违反哪条法律呢?
首先 , 大妈在列车上脱鞋占座 , 大吵大闹的行为 , 已经严重扰乱了列车公共秩序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当然 , 这是经济处罚 , 但是 , 如果大妈的行为再进一步的话 , 乘警可以依法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7条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 , 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 , 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的规定 , 责令大妈在就近的车站下车 。
其次 , 目前来说 , 大妈殴打对面女子的行为可能涉嫌两种违法 , 一种是寻衅滋事 , 一种是故意殴打他人 。
就本案来说 , 大妈打人的原因是因为对面女子出言制止其将脚放在他人座位上 , 而且 , 将脚放在他人座位上与实施打人的具体行为均可认定为“寻衅滋事” 。
在司法实践中 , 寻衅滋事涉及范围较广 , 其一方面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健康权 , 另一方面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故意殴打他人的 , 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对于寻衅滋事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注意 , 乍一看故意殴打他人与寻衅滋事看似处罚程度几乎无差别 , 但是 , 对于寻衅滋事 , 法律另行规定了加重情节 , 该情节即是对“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惩罚 。
本案中 , 大妈在公共列车上辱骂、殴打他人的行为 , 已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 虽然有故意伤害的情节 , 但笔者更倾向于寻衅滋事 。
综上所述 , 大妈的这波操作 , 已经同时触犯了两种《治安处罚法》 , 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较轻了 , 所以应当重罚 , 而且是两种违法行为并罚 。
3、最后 , 还好最终在众人的劝说下 , 大妈的恶性止步于此了 , 但如果大妈再嚣张一点的话 , 其或将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
那么 , 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大妈列车上光脚搁女子的座位 女子出言制止反被大妈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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