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无论父母怎样降格以求 , 刘富和刘琼始终不愿接受入赘和外嫁之后依然承担父母赡养责任的事实 , 坚持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 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 2022年11月 , 大英县法庭依法作出刘富、刘琼每月各支付父母赡养费400元 , 刘强没有支付1000元 , 父母医疗费报销后均摊的判决 。
这个判决是经过法官深思熟虑 , 结合刘光明杨丽花夫妇实际生活需求、刘富、刘强、刘琼的履行能力以及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而作出的 , 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如果下一步三个子女拒不给付的话 , 经刘光明夫妇申请 , 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 这时候就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了 。
入赘是一种风俗习惯 。 很多地方默认入赘儿子或者外嫁的女儿没有赡养自己亲生父母的义务 , 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 是法定义务 , 也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义务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由此可见 , 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 , 不因“入赘他家”而改变 。 本案中刘富的父母年老体弱多病 ,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 生活上需要子女赡养 。 刘富作为他们的儿子是法定赡养义务人之一 , 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 应当与其他兄弟姐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 妥善照顾父母 。
人人都会老 , 赡养老人既是美德 , 也是法律义务 。 不管是入赘还是外嫁 , 子女们在父母年老体弱多病的时期都应当自觉给予父母经济上扶助、心灵上抚慰 , 最主要还是要“常回家看看” , 对父母加以照顾 , 这样才能使父母安度晚年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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