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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儿先天残疾,男子鉴定发现非亲生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15万!】

5岁女儿先天残疾 , 男子鉴定发现非亲生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15万!12月8日 , 陕西蒲城 , 法院判决男子与妻子离婚 , 男子放弃赔偿要求 。
吴某与妻子孙某结婚多年 , 育有一儿一女 , 但女儿生下来便先天残疾 。 本来并没有多想的吴某 , 偶然的一次机会 , 发现女儿的血性与自己不同 , 加上自己和妻子家族均没有残疾史 , 便起了疑心 。
于是吴某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 , 结果证实了他的猜想 , 女儿并非自己亲生 。 气愤的吴某要求离婚 , 妻子孙某不答应 。 吴某将其告上法庭 , 要求离婚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 精神损失费5万元 。
在此期间 , 吴某将孙某赶出家门 , 法院调查得知 , 女孩的生父也瘫痪在床 , 无力抚养女孩 。 而妻子的娘家也不愿帮助 。 法院向吴某说明此情况 , 最终吴某表示可以不要赔偿 , 但必须离婚 。
法院基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 , 判决二人离婚 , 女孩由女方抚养 。 (信息来源:九派新闻)
婚姻的悲剧、孩子的悲剧 。 但我们又不能去责备吴某 , 我们要从一个普通人的情感认知去看待 , 法律也要基于最朴素的人的情感去判断 。
吴某被妻子被判 , 还生下一个他人的残疾孩子 , 自己还被骗的抚养多年 , 无论是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 , 都对吴某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 这种伤害是不可否认的 , 那么法律在维护家庭稳定的同时 , 也要考虑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
一、判处离婚是正确的 。
《民法典》婚姻家庭家庭编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所以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 , 并且法院调解是前置 , 调解无效方可判决离婚 。
但“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抽象的事务 , 除了法官依据经验判断之外 , 法律同时列举了几种情形 , 作为感情破裂的客观表现 , 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很显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 并且生下子女 , 隐瞒丈夫多年 , 这种严重过错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夫妻感情破裂 。 所以 , 吴某坚持要求离婚 , 法院判决离婚是正确的 。
二、吴某有权要求赔偿 。
既然女孩非吴某亲生 , 那么吴某就没有抚养女孩的义务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生父母对亲生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 包括非婚生的子女 , 一样要承担抚养义务 。
吴某本没有义务承担女孩的抚养 , 那么对于女孩亲生父母来说 , 实际上属于一种不当得利 。 获利者就应该赔偿受损害的一方 。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 , 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 , 尚需进一步研究 。
但我们认为从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处罚 , 吴某本身已经是离婚双方“受害一方” , 不应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让吴某承担 , 过错方却无需承担 , 显然是与法律的公平原则相违背的 。 因此 , 我们认为吴某有权主张对方赔偿自己支付的抚养费 , 以及孙某怀孕期间的各种费用 。
同时 , 婚姻的过错不仅给吴某带来的是经济上的损失 , 更是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 试想妻子被判、自己抚养他人孩子多年却蒙在鼓里 , 对其人格、尊严、名誉等都造成了侵害 , 精神伤害是极其严重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对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故而吴某有权主张对方过错造成的精神损失 。
吴某自愿放弃赔偿请求是其行使请求权 。
三、婚姻家庭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经营 , 包括精神上的互相扶持 , 还有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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