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到一高档小区欲进入别墅实施盗窃时,突然发现别墅饲养了两条狗


广东广州,一男子到一高档小区欲进入别墅实施盗窃时,突然发现别墅饲养了两条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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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男子到一高档小区欲进入别墅实施盗窃时,突然发现别墅饲养了两条狗


广东广州 , 一男子到一高档小区欲进入别墅实施盗窃时 , 突然发现别墅饲养了两条狗 。 男人投毒未果后被两条狗咬伤致死 。 可不曾想 , 事后男子家属却将狗的饲养人告上法庭 , 主张赔偿经济损失66万 。

男子连某潜入高档住宅区后 , 遂通过查看住宅区的别墅主人家中有没有亮灯 , 来判断家中是否有人 。 发现一栋别墅没亮灯后 , 连某先是走进别墅外围查看 , 确认没人后 , 其准备翻墙而入实施盗窃行为 。 可不曾想 , 就当连某要爬下围墙时 , 却被两条看家护院狼狗的叫声吓住 , 并立即回到围墙外面 。 本以为连某就会因此而放弃 。 可其却又在数小时后再次折返 , 并往别墅的院子里先后扔进去几块掺有药物的骨头 。 原本 , 连某并没有因有狼狗而放弃 , 并试图用掺有药物的骨头将两条看家护院的狼狗毒倒后 , 再实施入室盗窃行为 。 虽然两条狼狗吃了掺有毒物后 , 确实是倒在了地上 , 可当连某翻墙并跳入院内的那一瞬间 , 倒在地上的其中一条狼狗瞬间被惊醒 , 并立即扑向连某 。



与此同时 , 连某撕心裂肺的呼救声又刺激到另外一条倒在地上的狼狗 , 并也朝连某的方向扑去 。 邻居听到声响后立即报警求助 。

但最终连某还是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 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 , 连某是个盗窃惯犯 , 曾两次被治安处罚、两次被刑事处罚 , 且事发时连某刚刑满释放不到半年 。 警方调查取证后 , 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

随后连某家属以两条狼狗的饲养人李先生没有尽到义务 , 存在过错为由 , 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李先生需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66万元 。

那么连某家属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 , 民法典第1245条确实规定 , 动物的饲养人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也就是说 , 单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 , 连某被李先生家饲养的狗咬死了 , 且是死在李先生家中的 , 那么李先生确实多多少少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

换而句说 , 如果只看结果不论过程 , 法院可以会和稀泥了事 , 判赔偿10%或20%的责任了事 。

但是 , 本案法官并没有这做 。 因为民法典第1245条后半段的条文同时还规定 , 如果被侵权人是故意或存在重大过错的 , 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的责任 。 具体而言 , 如果是因李先生的过失造成连某死亡 , 而连某又没有过错的 , 那么李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 , 那就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酌情判定各方的责任;如果李先生没有过错 , 那连某的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 , 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已经确认连某是为实施入室盗窃行为而投票未果被狼狗咬伤致死的 。
【广东广州,一男子到一高档小区欲进入别墅实施盗窃时,突然发现别墅饲养了两条狗】也就是说 , 当时连某是在实施入室盗窃行为 。 刑法明确规定 , 具有入室盗窃情节的 , 构成盗窃罪;民法典同时还规定 , 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一律视为过错行为 。 综上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 , 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翻墙进入他人家中属犯罪行为 , 且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两条狼狗的情况下 , 翻墙进入的危险性 , 可其却自甘风险为之 。 因此其应当要为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承担全部责任 。 最终 , 一审法院驳回了连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 并判定其一方需承担案件受理费 。 一审宣判后 , 家属还是不甘心 , 决定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提出上诉 。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支持一审观点 , 并也驳回了全部诉求及判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 。 也就是说 , 两场官司打下来 , 家属不仅一分钱赔偿没拿到 , 还倒贴了两场官司的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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