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女子见某山头有很多苹果,长势很好,于是约了亲戚朋友,开车十几公里到果园偷苹果


山东济南,一女子见某山头有很多苹果,长势很好,于是约了亲戚朋友,开车十几公里到果园偷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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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女子见某山头有很多苹果,长势很好,于是约了亲戚朋友,开车十几公里到果园偷苹果


【山东济南,一女子见某山头有很多苹果,长势很好,于是约了亲戚朋友,开车十几公里到果园偷苹果】山东济南 , 一女子见某山头有很多苹果 , 长势很好 , 于是约了亲戚朋友 , 开车十几公里到果园偷苹果 。 可谁曾想到 , 果园主人将其逮住后 , 女子竟主动打电话报警 , 还说“自己到果园买苹果 , 果园主人不放她走 。 ”

事发这天早上 , 女子李某带着两个亲戚朋友 , 开车来到果园 , 随后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两个蛇皮口袋 , 分给亲戚朋友 , 然后大摇大摆的偷果园里的苹果 , 结果没过多久 , 就被果园主人抓了现行 。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 , 李某竟不以为然 , 还在果园主人不让她离开后 , 主动打电话报警 , 希望民警评评理 。 民警到达现场 , 误以为真是李某付了钱 , 果园主人不让她走 。

可经过现场询问 , 民警很快便发现不对 , 实际上是李某偷苹果 , 被果园主人抓住了 , 然后倒打一耙 , 要民警为她主持公道 。 李某理所当然的表示 , “我给他200块钱不就是了?”

民警被李某的态度给气着了 , 怎么有这样的人 , 当即呵斥道 , 你这是偷 , 是盗窃 , 你知道吗?万万没想到 , 李某竟辩解说 , “俺就这样的寻思的 , 逮住了 , 俺买你的 , 逮不住 , 才算偷!”

据了解 , 这已经是李某第三次到果园偷苹果 , 最开始是她一个人 , 这一次喊了两个亲戚朋友一起 , 结果被果园主人逮了个正着 。




目前 , 警方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



1、感情李某把这果园当成自己家的了 , 偷了一次、两次不作数 , 还到果园偷三次 , 而且还喊亲戚朋友一起偷 , 她这是病了吧?

特别是李某“逮不住才算偷”的说辞 , 真是脑回路清奇 , 按照她这样算 , 都没有犯罪未遂这回事了 。

2、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 , 民警没有追究其追究刑事责任 , 是考虑到犯罪情节较轻 , 并不是李某不构成盗窃罪 。

盗窃是指 , 违背他人意志 , 剥夺他人对物品的占有 。 李某趁果园主人不注意 , 偷摘树上的苹果 , 属于盗窃 , 没有异议 。 但为何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首先 , 刑法第23条规定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

李某在偷果园里的苹果 , 被果园主人抓了现行 , 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构成犯罪未遂 , 不影响其盗窃行为的定罪量刑 。



刑法规定 , 对未遂犯 ,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次 , 盗窃罪是数额犯 , 也是情节犯 , 盗窃数额没有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 , 如果有其他情节 , 仍旧应当以盗窃罪追诉 。

其中 , 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情节 , 是指两年内3次以上盗窃 。 也就是说 , 李某在短短时间内 , 到果园里偷了3次苹果 , 已经达到盗窃罪处罚的标准 。

再次 , 刑法第37条规定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按照法律规定 ,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 民警之所以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主要原因还是其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 且赔偿了果园主人损失 , 获得了谅解 。

最后 , 笔者认为 , 李某的行为十分恶劣 , 因为她无视法律规定 , 将盗窃当成玩乐 , 应当予以严惩 。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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