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发生了一件让人气愤的案件


山西省临汾市,发生了一件让人气愤的案件


文章图片

【山西省临汾市,发生了一件让人气愤的案件】
山西省临汾市,发生了一件让人气愤的案件


“太恶劣了!”山西省临汾市 , 发生了一件让人气愤的案件 。 为了让家里的顶梁柱 , 这些在工地上卖苦力的丈夫、儿子吃的好一些 , 几名妇女工人便送一些可口的饭菜进去 , 没成想这到了门口却被告知不让进去 , 请返回!随后两者发生争吵 , 结下了梁子 。



第二天 , 保安有30人 , 工人只有8人 , 双方发生打斗 , 一番操作下来 , 钢管也被打断了 , 根据报道 , 6人被殴打至轻伤 , 2人被打的全身多处骨折 , 8人均被送往医院治疗!

工地负责人表示 , 是这些女工人不登记信息 , 强行进入工地 , 保安才履行职责 。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公安机关已经作为治安案件进行查处 。



1、民以食为天 , 工人想吃好一些可以理解 。 吃好了才有力气干活 , 当过兵的人都听过一句话:搞好伙食胜过半个指导员 。

2、伤情应尽快鉴定 , 应该尽快转换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 , 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 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

这个24小时 , 突出了鉴定的紧迫性 , 因为伤情是随时变化的 , 一旦时过境迁 , 就无法排除受伤是因为殴打所致 , 对案件处理带来不利影响 。

具体到本案 , 报道中的“轻伤”是一个口语 , 而可能并非法律用语 , 从还有2人多处骨折看 , 该两人至少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的轻伤标准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 , 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 在办理过程中 , 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 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

具体到本案 , 因伤情鉴定结果未出 , 公安机关当时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也是恰当的 , 被害人一方害怕对方“有钱”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影响 , 也可以理解 。 而一旦伤情鉴定下来了 , 达不到轻伤 , 或者达到了轻伤 , 公安机关仍然不予刑事立案 , 那还怎么办?首先 , 伤情鉴定有一定的标准 , 都是有具备伤情鉴定的法医进行鉴定 , 99%是没有问题的 , 而被害人往往对伤情结果提出异议 , 法律规定了被害人等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 , 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可见 , 对于伤情鉴定意见 , 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出异议 , 比如犯罪嫌疑人认为轻微伤 , 被害人认为是重伤 , 而鉴定结果为轻伤 , 双方均可以提出异议 。 其次 , 对于公安机关不刑事立案的情况 , 被害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或者进行复议复核 。 注意 , 复议是到那个应该立案的公安机关 , 一般是县级公安局 , 复核是到其上级公安部门 , 一般是市级公安局 。 立案监督 , 是找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来监督 , 找县级检察院监督即可 。






最后 , 案件的定性 。

相互打斗的案件 , 定性可能为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斗殴罪 。

就本案而言 , 如果是保安先闹事 , 无事生非 , 将工人打成轻伤的 , 笔者认为定寻衅滋事罪更为恰当 。

如果事情为工人挑起 , 保安只是反击 , 只是使用了过分的工具和暴力 , 那么工人起哄闹事属于有过错 , 本案作为故意伤害罪更为恰当 。

3、工地对保安殴打工人事件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1191条 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问题的关键是 , 这些保安和工人发生殴打 , 是为了执行工作任务吗?好像打人并非保安的职责吧!

因此 , 很难追究工地的民事责任 , 因为这是保安自己打的 , 他应当承担所有的责任 。

另外我问下 , 这个是啥工地呢?为什么搞30个保安 , 是不是有点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