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一条鱼,两名鱼贩大打出手且均受伤,耗时六年,没有赢家!


为争一条鱼,两名鱼贩大打出手且均受伤,耗时六年,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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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一条鱼,两名鱼贩大打出手且均受伤,耗时六年,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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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 , 一条鱼从水池中跳出 , 两名鱼摊摊主均认为这条鱼是自家的 , 之后便产生了肢体冲突 , 进而互殴 , 双方均有人受伤 , 甚至一方因此造成轻伤二级 , 十级伤残 。 而这个事件竟然持续了6年 , 直到近日才宣判!
据悉 , 朱某和刘某两家均在当地农贸市场经营着卖鱼的摊位 , 并且两家的摊位还紧挨着 。 六年前 , 一条鱼不知从哪家的水池内一跃而出 , 落到了地上 。

朱某和刘某分别看到了地上的鱼 , 便认为这条鱼是从自家的鱼池中跳出来的 , 为此双方开始理论 , 随后争吵拉扯 , 不知是谁先动手打人 , 双方便开始了互殴 。
一开始 , 朱某夫妇两人将刘某打翻倒地 , 看到倒在地上的刘某 , 闻讯而来的刘某妻子龙某和儿媳妇饶某立即加入打架当中 。
期间 , 龙某抓起朱某摊位上的秤砣 , 饶某则使用拳头向朱某腰部、臀部打去 , 导致朱某腰部受伤 。
事发后 , 朱某和刘某均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 其中 , 朱某受伤住院159天 , 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 十级伤残;而刘某多处软组织损伤 , 住院21天 , 共花费5000多元 。

朱某轻伤二级 , 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 , 公安机关将龙某和饶某抓捕归案 , 但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 , 限公安机关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 。
但警方并未在1个月内侦查出新的证据 , 遂作出无法取证的办案说明 , 释放龙某和饶某两人 。
在治疗结束后 , 朱某于2019年提起诉讼 , 向刘某、龙某、饶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1.5万余元 , 后在诉讼中将损失主张降至40.7万余元 。
因为在本次事件中刘某也受伤住院了 , 故其也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朱某夫妇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3万余元 。
从法律上讲 , 本次事件该如何定性?
依据《民法典》1179条规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也就是说 , 朱某夫妇与刘某及家人分别造成朱某和刘某受伤 , 属于侵害他人人身的行为 , 应分别赔偿对方因该事件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 。
但是 , 本案中因是一条鱼引发的互殴 , 无法证明鱼到底属于哪一方 , 也无法证明谁是先动手的一方 , 所以 , 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 。
法院经审理后酌情认定朱某损失由刘某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朱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相反 , 刘某损失由朱某夫妇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
最后法院对朱某和刘某提起的诉讼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 判决刘某一方3人连带赔偿朱某各项损失55596.88元;朱某夫妇赔偿刘某损失7365.83元 。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 改判刘某一方赔偿朱某损失55590.88元;对于刘某的上诉则是驳回 , 维持了原判 。

有人问 , 朱某轻伤二级 , 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 , 公安机关为什么释放龙某和饶某 。
依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 ,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为争一条鱼,两名鱼贩大打出手且均受伤,耗时六年,没有赢家!】具体到本案中 , 无法证明朱某轻伤二级是本次事故造成的 , 公安机关在补侦时也无法证明 , 也就是说 , 如果本案只有双方的陈述 , 没有其他证据 , 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本次事件是因为“一条鱼”引起的 , 六年后才尘埃落定 , 双方都因此受伤 , 但没有一个赢家 。 这件事告诉我们 , 打架成本高 , 动武且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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