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解决诉讼时效障碍避免巨额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解决诉讼时效障碍避免巨额损失



一、基本案情:

2009年-2012年期间水矿群联公司与贵铁物流签订三份焦炭买卖合同 , 时间分别为2009年3月16日 , 2012年5月7日 , 2012年10月10日 , 水矿群联向贵铁物流供应煤炭 , 2009年3月合同履行期限截止2009年11月25日 。
水矿群联向贵铁物流供货后 , 贵铁物流支付了部分货款 , 有货款本息3000万元未支付 。 2009年3月合同贵铁物流欠付的金额最大 , 金额1600万元 。 2012年5月合同欠款金额300万元 。 2012年10月合同欠款金额1100万元 , 货物由水矿群联直接发货给贵铁物流的指定遵义贤朋 。
因贵铁物流不按约付款 , 水矿群联2014年4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决贵铁物流支付3000万元 , 因2012年10月合同的1100万元贵铁物流只认可600万元 , 其余货物没收到 , 其余的500万元与其无关 , 第一次起诉法院支持2500万元 , 于是水矿群联对贵铁物流不认可的500万元另行提起诉讼 , 起诉遵义贤朋、贵铁物流支付款项 。
二、案件的疑难点及处理:
(一)案件疑难点:
1、2009年3月合同所涉及本息1600万合同履行期限截止2009年11月25日 , 贵铁物流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水矿群联没有任何催款证据 , 案件因超诉讼时效有败诉风险;
2、2012年10月合同的1100万元贵铁物流只认可600万元 , 其余500万元水矿群联直接向遵义贤朋发货 , 其中970吨汽车运输 , 遵义贤朋出具了收货依据 。 另外4000吨煤炭铁路运输 , 遵义贤朋并未出具收货依据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4000吨煤炭遵义贤朋已收到 , 举证有障碍 。
3、水矿群联汽运直接发给遵义贤朋的970吨煤炭 , 不符合水矿群联与贵铁物流铁路运输约定 , 由贵铁物流还是遵义贤朋承担 , 如由遵义贤朋承担 , 没有合同约定 , 单价又如何确定 。
(二)处理方式
1、三份合同一个案件起诉 , 证人结合结合差旅发票作证
2009年3月合同所涉的1600万元 , 如果单独起诉 , 举证时较为孤立 , 很难形成证据链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催收过 , 则而三份合同一个案件起诉 , 因2012年5月 , 2012年10月由签订有合同 , 双方有合同在履行 , 可以提出2012年5月 , 10月的合同供货过程中也在向贵铁物流主张过货款 , 虽无直接证据 , 但有一定说服力 , 坚定法官的内心确信 。
【买卖合同纠纷解决诉讼时效障碍避免巨额损失】水矿群联因没有催款函、对账函等直接证据证明催款的事实 , 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辅助证明 。 代理律师了解到当时公司有两位员工曾到贵阳找贵铁物流催款 , 于是律师申请该两位员工作证 , 并提交了员工当时的过路费发票及住宿费发票 。 证人证言及贵阳的住宿费发票等证据一定程度证明了催款的事实 。
上述两项证据资料均不能单独证明直接催款的事实 , 但有较强的证明力 , 两项证据资料相互促进形成证据链条 , 达到了高度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1600万元款项未超过诉讼时效 , 支持水矿群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
2、到南宫山站调取铁路大票、申请法院税务局调取遵义贤朋将铁路大票抵扣税款的证据 。
4000吨只有从六盘水大湾站发出的铁路大票 , 没有货物接收方的信息 , 无法证明遵义贤朋收到货物 。 代理人经过分析 , 可以到南宫山调取铁路大票 , 证明谁签收 。 律师经过多次和南宫山站沟通对接 , 南宫山站同意律师调取铁路大票 , 配合南宫山站终于从众多资料中耗费大量精力找到183张铁路大票 , 铁路大票的货物签收方是遵义铁合金公司 , 结合铁合金公司庭上陈诉述 , 一定程度能判断遵义贤朋收货的事实 , 但还不够直接充分 。 代理人到税务局调取抵扣证据 , 税务局不接受律师调取 , 代理人后申请法院调取到抵扣证据 。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该4000吨煤炭遵义贤朋已经收到 , 贵铁物流需支付货款 。
3、提出970吨汽运部分由遵义贤朋承担 , 价格按照水矿群联与贵铁物流履行 。
970吨煤炭确实没有通过铁路运给遵义贤朋 , 也没有证据证明贤朋用汽车直接运输得到了贵铁物流的同意 , 因此该970吨煤炭贵铁物流抗辩不由其承担有其合理性 , 代理人经过研判后请求法院判决由遵义贤朋承担 , 价格按照群联公司与贵铁物流合同价履行 , 该价格比遵义贤朋从贵铁物流的购买价低 , 该计价方式不但不损害遵义贤朋任何利益 , 还有利于遵义贤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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