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析( 二 )



三、举证规则: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 , 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微信等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 , 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
2、日常家庭生活范围内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债权存在 , 债务人举证反驳
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 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债权人只需举证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 , 不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 非举债配偶可以提供家庭收入情况、收入水平 , 证明借款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消费或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进行反驳 。
3、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 债权人应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 进而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 考虑到债权人对于夫妻家庭生活用款举证难度较大 , 可以对其举证责任予以适当缓和 。 法院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具有亲友关系 , 双方交往是否亲密 , 对债务人家庭是否熟稔等加以审查 。
债权人举证达到证明标准后 , 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不予认可仍坚持其抗辩意见的 , 债务人应当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 以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

四、结语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析】对于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 , 债权人之所以能够突破债的相对性关系直接向夫妻双方主张 , 核心理由在于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 , 夫妻双方即是利益共同体 , 也是责任共同体 。 但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 还应根据借款用途和目的综合判断 ,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平衡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利益 , 既要防止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 , 也要防止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借离婚名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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