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不慎坠楼身亡,并砸伤了楼底的马某


陕西西安,一男子不慎坠楼身亡,并砸伤了楼底的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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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一男子不慎坠楼身亡,并砸伤了楼底的马某


陕西西安 , 一男子结婚一个月后 , 不慎坠楼身亡 , 并砸伤了楼底的马某 , 然而 , 男子的妻子却拒绝赔偿马某 , 无奈之下 , 男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儿媳妇告上法院 , 请求归还其曾赠与儿子与儿媳的27万元首付款 。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男子朱某与李某系高中时的同班同学 , 但因学业问题 , 两人最终保持着不远不近的关系 , 直到大学期间 , 两人才谈起了恋爱 。

随后 , 在各自的努力下 , 朱某顺利硕士研究生毕业 , 而李某则考博继续深造 , 由于朱某毕业后 , 李某还在读博 , 所以结婚一事一直未提上日程 。

而另一边 , 朱某的父母便开始张罗着给朱某买房、买车 , 并在泾阳县给朱某、李某买了一套婚房 , 由朱某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276145元 。

去年2月 , 两人终于修得正果 , 领取了结婚证;然而 , 天有不测风云 , 一个月后 , 朱某因意外不慎坠楼身亡 , 坠楼的过程中还砸中了一楼商铺的马某 。

【陕西西安,一男子不慎坠楼身亡,并砸伤了楼底的马某】

对于突如其来的事故 , 马某向法院申请要求朱某的家人向其赔付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1万元 。

朱某的父母认为 , 给朱某、李某买的房子都是贷款买的 , 家里根本没有什么钱 , 因此 , 这钱应该由李某来赔付 。

这就产生了双方的第一次对簿公堂 , 即:马某的21万元到底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 ,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 要求朱某的父母在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马某医疗费212095元 。

判决过后 , 朱某的父母伤心欲绝 , 认为儿子没了 , 房子的首付也没了 , 于是 , 朱某的父母二度将李某告上法院 , 请求李某归还首付款27万余元 。


一、李某与朱某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 , 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按事实婚姻处理 。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

本案中 , 朱某、李某二人相识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 不应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

二、李某是否属于受赠人?

这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 适用于《民法典》的约束范畴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 ,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朱某的父母认为 , 儿子已经去世 , 所以儿媳不可能尽到对其养老送终的义务 , 即不符合上述条款的第二条的义务 , 因此 , 该赠与属于可撤销赠与 。



李某则认为 , 首先 , 她与朱某的结婚时间是去年2月 , 而两次转账时间均是四年前 , 因此 , 转款行为系朱某家庭内部资金往来 。

其次 , 两次转账的行为她全程未参与 , 也不知情 。 且房产证上也没有她的名字 , 所以并不同意朱某父母的诉请 。

李某的话有一定的道理 ,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 当事人结婚前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本案中 , 朱某的父母称购买房屋的首付房款276145元系对朱某及李某二人的赠与 , 但朱某与李某于去年2月登记结婚 。

因此 ,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朱某的父母应举证证明其明确表示赠与给朱某及李某 , 然而 , 朱某的父母却没能拿出证据 , 便要承担不利后果 。

最终 , 法院驳回了朱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

最后 , 有网友认为“夫妻本是同林鸟 , 大难临头各自飞” , 也有网友认为 , 男方得婚前财产 , 女方一分都未获利 , 凭什么要赔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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