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啥让我们负责?”广东广州,男子借了200万元,才还了50万元,就去世了


“凭啥让我们负责?”广东广州,男子借了200万元,才还了50万元,就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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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让我们负责?”广东广州 , 男子借了200万元 , 才还了50万元 , 就去世了 。 债主将他的两个儿子、以及年近90多岁的老父亲告上法院 , 要求还款 。 男子的两个儿子说 , 我们早就放弃遗产继承了 , 这些钱与我们无关 。

一审法院却仍然判决 , 男子的父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 , 他的父亲和两个儿子都应当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点男子的遗产 , 并以遗产偿还债务 。 两个儿子不服 , 遗产都放弃了 , 凭啥还要求我们承担义务?提起了上诉 。

其实 , 男子王某本人还是有一定实力的 , 他是一家饮料公司的老总 , 也是唯一的股东 。 这笔钱 , 当初就是为了经营周转 , 才向债主苏某借的 。 没想到钱没还完 , 他就去世了 。 而他的两个儿子也并不是单纯想赖账 。 早在十几年前 , 王某就离婚了 , 因此他们与王某的关系不算很好 。
在王某去世后 , 就专门通过公证 , 表明他们放弃了遗产继承权 。 苏某去要账 , 王某的两个儿子说别找我们 , 我们没继承遗产 。 他去找王某的父亲 , 而老爷子都快90岁了 , 根本没办法管理王某的遗产 , 也没办法去帮王某还这笔钱 , 所以他才不得不告到法院 。 那么 , 这样一个三难的案件 , 该怎么处理呢?一、苏某告三个被告并没有错 。 虽然老话常说 , 人死债消 。 但其实在法律上 , 并没有认识债消的规定 。 老话也说 , 父债子还 , 但在法律上 , 也并不是完全正确的 。

【“凭啥让我们负责?”广东广州,男子借了200万元,才还了50万元,就去世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

也就是说 , 债务人欠款未还就去世 , 他的继承人需要在获得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 但是 , 这个义务仅此而已 , 继承人并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代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

所以 , 人死债消应该是“人死财灭债消” , “人死财不灭债不消” 。 “父债子还”应该是“父债父财还” 。

被继承人的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 但在这个案件里 , 由于王某的母亲先于他去世 , 配偶又早已离婚 。 所以 , 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剩下了两个儿子和父亲了 。

苏某作为债权人 , 要找王某的继承人偿还债务 , 当然只能起诉王某的父亲和两个儿子了 。

二、王某的两个儿子放弃继承也不行吗?

从前面的规定来看 , 其实被继承人的债务 , 本质上还是用被继承人自己的财产来偿还 。

所以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也就是说 , 不继承遗产 , 就不没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

但这并不代表继承人就没有任何义务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 ,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 , 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 ,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

对于王某的遗产 , 其全体继承人都应当是遗产管理人 。 虽然在这个案件里 , 两个儿子表示放弃了对王某遗产的继承 , 一般来说 , 不应该再让他担任遗产继承人 。

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 放弃遗产就不能再担任遗产管理人 。 考虑到这个案件里 , 王某父亲年近90岁 , 无法对王某的遗产进行清理和处分 。 而王某的两个儿子作为继承人 , 以放弃继承为由 , 不对王某的债务进行清理 , 将侵害到王某债权人的利益 , 也不利于王某遗产继承的进行 。

因此 ,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的父亲在继承王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苏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 , 并支付利息;三被告应当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点王某的遗产 , 并以遗产偿还债务 。 这样的结果是正确的 。

最终 , 二审法院也驳回了王某两个儿子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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