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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九华山,一女子从南京去九华山旅游,在山上突然被野猴袭击,致使女子摔伤】“终于有人管野蛮的泼猴了!”安徽九华山 , 一女子从南京去九华山旅游 , 在山上突然被野猴袭击 , 致使女子摔伤 。 后经鉴定 , 女子伤情达伤残等级十级 。 于是 , 女子向景区管理部门索赔近23万元 , 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 女子遂向法院起诉 。
山中无老虎 , 猴子称霸王 。 猴子虽远远算不得是什么猛兽 , 但在老虎、狮子等“恶霸”不在山林中时 , 猴子却也能耀武扬威起来 , 当一回风风光光的猴大王 。 特别是在一些风景区 , 野猴变得越发泼辣 。 仗着没有猛兽的威胁 , 反倒对人类作威作福 。 这里 , 以峨眉山的泼猴最甚 , 各种暴行时常见诸报端 。 本案则是九华山的野猴作恶 , 致使南京女子摔伤 , 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
那么本案 , 法院会怎么判呢?九华山作为著名风景区 , 并非野外无人看管地区 , 其本身有景区运营管理部门 , 对外正常经营 , 收取门票 , 以此盈利 。 而景区运营管理部门不能只收费不管理 , 保障游客安全 , 恰好是景区运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内容之一 。 旅游法第50条规定 ,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 ,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女子到九华山景区旅游 , 景区运营管理部门应当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游览环境 , 不但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质量要求 , 经常予以保养维护 , 包括景区内的动植物在内 , 也应当确保不会对游客构成伤害 。 如果景区运营管理部门无法保证景区内的野生动物不会伤害游客 , 则相关区域应封闭管理 , 禁止游客进入 。
有人会问 , 如果在进入九华山之前 , 景区运营管理部门通过通知、合同等形式明确告知游客可能受到的伤害 , 可以免除责任吗?不能!在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 , 都不会允许通过承诺、合同等形式自愿承担身体可能遭受的风险 。 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目标之一 , 就是为人们营造一个“放心购、放心游”的环境 。 怎么体现出“放心”?那就是警惕性再低的人也不用担心买到假货 , 买到的东西都是货真价实 。 安全意识再低的人外出游玩也不用担心受到人身伤害 。
可以说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 都是在朝着这个目标努力 。 民法典第506条明确规定 ,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因此 , 即使景区运营管理部门在门票中明确注明“因山中野猴遭受到的伤害概不负责” , 该内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 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景区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 , 不容以任何方式免除 。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 法院通过线上调解 , 促使南京女子与九华山景区运营管理部门达成赔偿协议 , 由九华山景区运营管理部门赔偿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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