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内江分公司认为 , 他们并非适格主体 , 只是物业服务公司 , 案涉的排风管所有者为小区全体业主 , 建造者为开发商 。 同时 ,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 物业已将小区的消防维护专项服务事项转委托给了专业性服务企业 。 此外 , 物业尽到了必要的物业管理职责 , 在进入小区前已查验小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确认小区的消防系统合格;被选聘为物业服务单位后 , 将消防维护分包给第三方企业进行维保 , 维保记录可看到并不存在安全隐患 。 案涉消防管网位于顶楼偏僻处 , 天台房门按照消防安全规定不能锁闭 , 事故现场也张贴有必要的提示警示牌 , 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警示义务 。
在法庭上 , 物业方还认为 , 将案涉专项消防安全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公司 , 经过了业委会同意 , 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 。 此外 , 排风管旁所堆放的坐便器、瓷砖等物并非杂物 , 属相关业主的私有财产 , 并非生活垃圾 , 物业无权处分 。 但物业称 , 已多次提醒相关权利人清理相关物品 , 并对可视为垃圾的杂物进行了定期处理 。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在庭审中还表示 , 萱萱只有7岁 , 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 其外出玩耍期间监护人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 。 但公司认为 , 因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 任由萱萱自行玩耍 , 爬到顶楼排风管道发生事故 , 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 , 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
↑事发后 , 排风管与排风道相接的墙体上安装了防护栏
法院判决: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担责七成
物业管理上存过错担责三成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 , 法院休庭组织双方调解 , 但未果 。
12月12日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复庭 。 法院审理后认定 , 8月4日 , 萱萱是在玩耍过程中爬上顶楼排风管 , 因排风管玻纤板破碎 , 致其从排风管坠落 , 后在负二楼排风道内被找到 , 但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
法院认为 ,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 萱萱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父母系萱萱的法定监护人 , 具有保护萱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 。 案发时 , 萱萱已年满7周岁 , 对风险具有一定认知能力 , 在排风管旁墙面张贴有“危险”“禁止攀爬”字样的情况下 , 仍爬上排风管道 , 其自身存在过错 。 萱萱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 其外出期间 , 监护人应充分履行监护责任 , 但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 存在重大过错 , 应承担主要责任 。
此外 ,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 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及物业设施、设备具有管理的职责 。 事发房屋系高层建筑 , 楼顶平台系公共区域 , 属重要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 物业对楼顶平台不予封闭符合消防法规 , 并无不当 。 房屋楼顶平台虽符合建筑设计规范 , 但因消防需要不能封闭 , 导致小区人员均可自由到达楼顶平台 , 而存在潜在安全隐患 。 此外 , 涉事的消防排风管系玻纤板制作 , 承受力较差 , 且直接长期暴露在室外 , 存在老化现象 ,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 。 物业公司虽在排风管旁墙面张贴有“危险”“禁止攀爬”字样标语 , 但这不足以排除安全隐患 , 且没有采取安装铁丝网、护栏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将通风管与其他公共区域隔离 , 消除安全隐患 , 也没有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 放任危险存在 , 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 物业在管理上存在过错 , 该过错行为与萱萱坠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
【7岁女孩坠入排风道身亡一审宣判:监护人担责七成】据此 , 结合查明的事实、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 法院酌情认定萱萱父母承担70%的责任 ,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的责任 , 并在确定萱萱死亡产生的损失合计90.8万余元后 , 作出一审判决: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萱萱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27.2万余元 , 扣除已支付的2.8万元 , 还应支付24.4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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