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索要“分手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 二 )
1. 主观上从自愿接受转变为非法占有
在二人分手后 , 王某为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 自愿拿出31.5万元赠送给杨某 , 这时杨某也自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款项 。 但从2020年开始 , 杨某为了从王某处获得好处 , 在王某不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对其生活和工作上的滋扰 , 从而逼迫对方对自身财产做出处分 , 此时 , 杨某在主观上的目的便转变成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且表现形式为 。
2. 客观上的行为存在非法性
从2020年开始 , 杨某为了获取王某拥有的财产 , 通过对其生活、工作进行滋扰 , 言语威胁以及恐吓等方式 , 使得受害人在恐惧情绪中 , 对自己的财产做出了处分 , 致使自己遭受损失 , 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 这时 , 杨某的行为便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 。 数额特别巨大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在量刑标准中 , 认定的并非是其实际获得的财物 , 而是在作案过程中向受害人索要的财物总额 。 而在本案中 , 杨某先后多次通过敲诈勒索的行为 , 累计从王某处获得10万元的数额 , 随后又通过威胁、恐吓等行为勒索3000万元 , 累计勒索金额达到3010万元 ,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 其中三千万元因杨某个人主观因素之外的原因未能获取 , 属于犯罪未遂的 , 在量刑上也就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
因此 , 法院在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对杨某作出了有期徒刑6年 , 并处罚金3万元的判决的决定 。
【以案释法:索要“分手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以案释法:索要“分手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中 , 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 , 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 , 当事人姓名系化名 , 内容情节有所润色;原创文章 , 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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