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亲办案例谈保健品诈骗案件的从犯辩护


从一起亲办案例谈保健品诈骗案件的从犯辩护


作者:金翰明律师 ,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期 , 金律师办理了一起涉保健品诈骗案件 , 本案辩护的一个核心问题 , 是当事人在《起诉书》中被指控为主犯 , 但是结合涉案公司的运营模式 , 当事人具体的涉案事实、情节 , 我们认为应认定当事人为从犯 。 由于本案是另案处理的案件 , 涉案金额达数千万 , 当事人在《起诉书》中位列第一被告人 , 本案能否改变定性为从犯 , 对当事人本人以及同案其他当事人的量刑 , 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
针对从犯的辩护问题 , 我们结合事实、证据 , 向办案机关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第一 , 本案不能因为另案处理 , 而加重张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 根据张某在整个案件中实施的行为 , 及其体现的职责、作用 , 应认定其为从犯 。 本案应从曾某某等人控制的整个保健品销售集团的角度 , 对所有的涉案人员予以综合认定、综合评价 , 不能只从SH公司内部来衡量部分涉案人员的主次责任 , 否则就可能错误的将全案的从犯 , 认定为另案的主犯 。
对于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 , 因为案件侦办的需要 , 办案机关可以对涉案人员分案处理 , 但分案处理绝不能变相加重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 在认定涉案人员是主犯还是从犯时 , 必须将其纳入到整个案件中作出判断 。
本案《起诉书》指控的涉案人员有10人 , 当然后面还有另案处理的业务员 , 《起诉书》指控的涉案人员及涉案事实 , 均是从张某开始自上而下 , 因此张某被排在“第一位” , 被认定为主犯 。 但实际上 , SH公司并非是独立存在的 , 也无法独立经营 , SH公司是依附于曾某某等人及其背后的各方面“资源”存在的 。 SH公司的经营行为与曾某某、黄某等实际控制人 , 及其背后的供货公司、NJ公司、WX公司等各方主体均密切关联 , 本就属于同一案件 , 应在同一案件中进行主从犯的划分 。 张某虽然名义上是SH公司的负责人 , 但实际上只是一个上传下达的打工者角色 , 应认定为从犯 。
根据陈某某询问笔录:(问:你们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答:我只知道大老板姓曾 , 他在WX和NJ也有保健品公司 。 ”夏某讯问笔录:“我们公司最大的老总2个 , 叫曾某某、黄某 。 ”
李某某讯问笔录:“公司的大老板姓曾 , 有时候她几个月会来SH公司一次 。 她下面是一个叫黄某的男的 , 也会来公司 。
由上述证据可知 , 本案可将曾某某、黄某等人视为保健品销售集团“总公司”的负责人 , 统筹WX、NJ、SH等地的销售行为 。 SH公司是曾某某等人控制的保健品销售集团中的一个经销点 , 属于整个保健品销售集团的一个分支 , 因此本案在认定张某等人的刑事责任时 , 不能将SH公司视为一个单独的、完整的犯罪主体 , SH公司只是依附于曾某某等人控制的销售集团中的一小部分 , 应从整体上衡量整个集团所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
【从一起亲办案例谈保健品诈骗案件的从犯辩护】第二 , 本案中张某虽是SH公司名义上的负责人 , 但对SH公司不具有实际的经营、决策、分红权 , 结合其参与实施的涉案行为 , 及其在全案中的角色、地位 , 应认定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 应认定为从犯 。
其一 , 张某不管货——张某无法决定、控制SH公司的货物来源 , 货物的采购、分配均是由曾某某直接安排其弟弟曾某甲管理 。
根据曾某甲讯问笔录:“(问:在公司负责什么方面?)答:我负责收发货 , 公司的进货渠道我不清楚 , 我只知道公司的仓库在WX和NJ , 我们公司旗下的员工会从全国各地来我们这两个仓库提货 , 我之前就是在WX和NJ这两个仓库负责收发货 。 (问:你们公司的产品来源?)答:就是我姐姐曾某某安排采购的 , 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 我就是负责收发货 。 (问:你知道你们公司有哪些主要成员?)答:我就听说过一个姓李的 , 就处理退货的时候跟他交流过 , 他是销售人员 , 还有一个姓张的 , 也是销售人员 , 他们两个都是SH公司的销售人员 。
杨某某讯问笔录:“(问:产品是从哪里来的?)答:保健产品是由曾总联系的 , 然后由曾总爸爸拿现金过来给我 , 由我把现金存到供应商账户 。 ”
根据曾某甲等人笔录内容可知 , 曾某某实际控制的“旗下”公司遍布全国各地 , SH公司仅仅是诸多旗下公司中的一个分支 。 即使SH公司只属于一个经销点 , 但公司的货物来源、收发货 , 仍是曾某某安排其弟弟直接控制 , 张某对公司的货物来源并没有控制、决策权 , 在曾某甲看来 , 张某仅仅属于“销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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