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 , 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 ”
综上所述 , 上述证据是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关键证据 , 辩护人依法向贵院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 , 恳请贵院准许辩护人的上述申请 。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 律师
【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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