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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 一男子在妻子生二胎后 , 担心没人照顾孩子 , 于是以5万多元的价格 , 请了两个月的月嫂 。 可谁曾想到 , 月嫂突然从房间跑出来 , 说孩子情况不对 , 男子进入房间后 , 脸色大变 , 孩子已经没有呼吸了!
孙某和妻子虽然育有一子 , 但他一直想再要个女儿 , 免得孩子今后太孤单 , 连个兄弟姐妹都没有 。 妻子怀上二胎后 , 孙某觉得 , 在某机构给大儿子请的月嫂不错 , 于是二宝出生后 , 又在这家机构请了月嫂服务 。
孙某和该机构签了合同后 , 他用花呗 , 向该机构支付了52571元的服务费用 , 孙某定的是双月子VIP特需服务 , 为期两个月 , 机构除了要给产妇和宝宝的日常照顾之外 , 还要提供产妇的恢复服务 , 孩子的早教抚触等项目 , 十分详尽 。
孙某透露 , 门店安排的月嫂到他家几天后 , 妻子就感染了新冠病毒 , 妻子怕传染给婴儿 , 到另一房间单独居住 , 由月嫂一个人照顾孩子 , 谁曾想到 , 月嫂照顾孩子期间出事了!
事发这天 , 晚上7点多 , 月嫂慌慌张张的从房间内跑出来找孙某 , 说孩子的情况不对 , 让孙某去看看 。 孙某脸色大变 , 他进到房间查看 , 却发现孩子已经没有了呼吸 , 他将孩子送往医院抢救后 , 但医生给孙某带来了一个不好的消息 , 孩子因窒息去世了 。
事发后 , 月嫂表示 , 她2个小时前 , 给孩子喂过奶后 , 就一直在给孩子拍奶嗝 , 紧接着便发现孩子的情况不对 , 脸色发白 , 目前 , 母婴机构表示会配合警方调查 。
1、两万多元一个的月嫂 , 最后竟是这样的结果 , 这事情无论搁在谁身上 , 谁都接受不了 。
虽然事发时 , 房间里只有月嫂和婴儿两人 , 没有监控录像 , 无法还原案发经过 , 但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来判断 , 月嫂肯定有问题 , 至少存在疏忽大意!
2、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 也就是说 , 月嫂承担的责任和她的过错相等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 ,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损害后果已经造成 , 且婴儿是在月嫂照顾期间 , 发生的窒息 , 月嫂和婴儿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没有异议 , 但月嫂的过错有多大 , 需要根据现有证据 , 综合判定 。
其次 ,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具体到本案 , 月嫂在照顾婴儿时出的问题 , 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 应当由月嫂所在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
至于机构承担责任后 , 是否找月嫂追偿的事情 , 这是机构和月嫂之间的事情 。
3、月嫂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网友提出 , 月嫂还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应当追究月嫂的刑事责任 。
过失致人死亡 , 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 , 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 , 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
具体到本案 , 除非月嫂明知道婴儿可能已经窒息 , 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 , 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 否则根据刑法的谦抑性 , 一般是不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追究月嫂的刑事责任 。
【浙江杭州,男子花5万多元请月嫂,婴儿却因窒息身亡】最后 , 月嫂这个职业是一个需要耐心和细心的活 , 不是谁都能做的 , 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 不要让某些人烂泥充数 ,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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