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不负责任了!”广西南宁 , 一老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 , 工作人员通知家属老人身体不适要转到医院接受治疗 。 次日凌晨医院通知家属老人已经死亡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家属为老人办完身后事并下葬后 。 医院才通知家属 , 老人其实还活着 。 也就是说 , 家属烧错人了 。 那这中间到底发生什么事了呢?
尹婆婆今年87岁 , 平时一直住在养老院 。 2022年12月27日18时许 , 养老院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尹婆婆的儿子刘先生称 , 其母亲因身体不适现已到医院接受治疗 。
次日凌晨 , 在家属还没赶到医院前 , 医院工作人员连续给刘先生打了两个电话 , 一个电话是说尹婆婆病危、一个电话是说尹婆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
刘先生与其他家属赶到医院后 , 看过老人的遗容 , 并看了老人手上戴手牌信息是尹婆婆的后 。 于是按照风俗将老人接回家并为其办理了身后事 。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 , 12月30日 , 医院又通知刘先生称 , 其母亲原来还活着 。 起初刘先生及其家属都不敢相信 , 直到在医院见到尹婆婆后 , 他们才确认是真的 。
原来 , 之前被当成尹婆婆的是一位73岁的老人 , 两人是同一天办理入院手续的 。 至于为什么会搞错两位老人的手牌 , 医院方面说暂时还没查清楚 。
现在的情况是 , 医院承认自己有错 , 但刘先生一家人自己看过老人遗容的 , 他们对此也有相关的责任;73岁老人的家属还没有明确的态度;而刘先生则认为医院一定要给自己一个说法 。
1、真的是太不可思议了!电视剧都不敢这样拍吧?尹婆婆与死者相差14岁 , 难道家属完全看不出来自己家人长什么样子?
还有就是 , 死者也是当天入院的 , 送她到医院的人呢?难道也是养老院送过来的?三天才发现 , 难道家属不找人么?以上一切完全是不符合常理的!
【广西一男子为母亲办完丧事并下葬后,医院才通知男子其母亲活着】2、从情理上来讲 , 这件事情受到最大伤害无疑是真正死者的家属 。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 , 该如何划分责任呢?刘先生要不要对真正死者的家属担责任呢?
首先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 , 过错一方需承担民事责任 。
也就是说 , 无论是刘先生 , 还是医院 , 其要不要承担责任 , 主要是看其一方主观上有没有存在过错 , 且要看其行为有没有对被侵权人一方造成损害 。
注意!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形 。 比如说 , 张三因为酒店送错行李的原因拿错行李 , 并不小心将行李箱搞坏了 。 如果张三不是故意且不知道这行李箱不是自己的情况下 , 那么张三没有责任 。 理由很简单 , 因为他根本不知情 , 即主观上没有过错 。
换而言之 , 虽然刘先生没有认出来 , 很不可思议 , 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错 , 因为他确实没认出来 , 不然不会闹这一出 。 因此对真正死者造成的损害 , 怪不到他们头上 。 只能找始作俑者医院 。
其次 , 民法典第1165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 , 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一定过错行为 , 可以减轻侵权一方的责任 。
具体而言 , 刘先生作为尹婆婆的儿子 , 其当时在医院看过老人的遗体并签名确认了 , 即其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应当有能力辩认出是不是自己的母亲 。 因此其一方未能及时发现 , 也是一种过错 。
也就是说 , 医院搞错信息、通知错人确实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 , 但由于刘先生在这起事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 因此可以减轻医院一方的责任 。
综上 , 医院要对刘先生一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但不会是全部责任;由于刘先生主观上是不明知的 , 因此其无需对真正死者家属承担责任;医院要对真正死者家属承担全部责任 , 因为真正死者家属在这起事件中并没有任何过错 。
最后 ,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具体而言 , 医院对于刘先生一方所造成的损害 , 除了办错丧事等经济损失外 , 还对其精神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 尤其是真正死者家属方面的精神损害更大严重 , 因此医院必须赔偿精神损失费 。
也就是说 , 刘先生除了可以获取办丧事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外 , 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失费 。 而真正死者的家属 , 或许只能是一笔精神损失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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